{"billNo":"202103230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7/LCEWA01_100807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7/LCEWA01_100807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10","last_time":"2023-11-14","meet_id":"院會-10-8-7","mtime":"2024-01-18T13:33: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536號","laws":["07199"],"提案編號":"20委10042536","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現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針對已列為專案輔導停辦之學校，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僅包括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之規定，該條例僅狹隘規範專案輔導學校停招、停辦之退場機制，尚未充分考量社會上尚有諸多關心教育且有心接辦學校之自然人或法人團體之事實，且與憲法揭櫫保障私人興學之基本權以及「私立學校法」之立法精神相違。觀諸本條例實施現況及私立學校與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態度，幾乎完全斷絕專案輔導學校存續之機會，恐將減弱國家整體教育資源。為精進私立學校永續辦學、保障私人興學基本權，爰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開徵求有意願接辦專案輔導學校者持續辦學之法律正當程序，俾促進私立學校教育得以永續發展，保障學子選擇受教權之機會以及教職員工之工作權益，平衡教育資源城鄉差距之情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私立學校之興辦，乃憲法予以保障之私人興學基本權；又大學更屬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最重要之一環。參以國民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私立學校法第一條規定，促進學校教育之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等，在在揭櫫私人於國家整體教育公益事業可發揮之公私協力效能。\n二、現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專案輔導停辦學校，其剩餘財產僅限於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其不動產財產復衹能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然而，本條例實施至今，主管機關幾乎係採鋸箭式之決定，絕大多數係不予改辦，而命清算、解散；同意改辦者，僅只一所學校。惟將學校停辦、命清算、解散法人，無疑造成教育人才及資源之嚴重耗損，學生受教權、學習權及教職員工之工作權益所遭損害，尤為最大之受害者。再者，現行僅狹隘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招、停辦之退場機制，顯未充分考量社會上確有對教育深感關切且有志辦學者接續辦學意願實況，仍有諸多熱心教育之企業或私人願意捐資繼續維繫學校之辦學，但該條例相關配套機制卻付之闕如。\n三、私立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不應因循現有私立學校有經營不善現狀，而全然斷絕該等私立學校接續辦學再生之生機。倘有具辦學意願、資力、潛力之接辦者有意接辦，基於公私協力共同興辦教育之理念，洵為改善私立學校辦學之較優典範。\n四、爰此，針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於同意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命清算前，以政府資訊公開方式，訂定一年以上公開徵求接續辦學之期間，以徵求有意願之接辦者；有意願之接辦者亦得主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提出接辦之申請；前述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以使私立學校退場機制更臻完備。\n五、配合本條第三項之增訂，於本條例母法及子法中，輔以妥適之配套機制及合宜之行政措施，例如以許可決定附附款之方式，而附加清理現有債務及接續辦學等資金擔保、重組董事會、增列主管機關委派之公益董事、建立財務監理機制等，實可一方面解決目前私立學校辦學困境，另一方面應亦能開展私立學校辦學之新頁。\n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對照表":[{"law_id":"07199","law_name":"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7199:07199:2022-04-22-制定:2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於同意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命清算前，以政府資訊公開方式，訂定一年以上公開徵求接續辦學之期間，以徵求有意願之接辦者；有意願之接辦者亦得主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提出接辦之申請；前述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以使私立學校退場機制更臻完備。","修正":"第二十四條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n\n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於同意改制、合併、停辦、改辦、命清算前，應定一年以上之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徵求有意願之接辦者；有意願之接辦者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提出接辦之申請。\n前項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0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