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0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7/LCEWA01_100807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7/LCEWA01_100807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亭妃","鄭運鵬","江永昌","劉世芳","蘇治芬","劉建國","羅美玲","張宏陸","賴品妤","羅致政","林淑芬","王美惠","邱志偉","莊瑞雄","湯蕙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10","last_time":"2023-11-14","meet_id":"院會-10-8-7","mtime":"2024-01-18T13:32: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539號","laws":["01167"],"提案編號":"20委10042539","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鑒於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明令廢止，暨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2","說明":"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業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明令廢止；並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而修正文字，以符實況。","修正":"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n\n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n\n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n\n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現行":"第三十六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n\n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n\n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4","說明":"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明令廢止；並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而修正文字，以符實況。","修正":"第三十六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n\n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n\n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n\n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0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