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0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7/LCEWA01_100807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7/LCEWA01_100807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沈發惠","許智傑","劉櫂豪"],"連署人":["林宜瑾","何欣純","林楚茵","張廖萬堅","鄭運鵬","陳素月","林俊憲","江永昌","陳培瑜","李昆澤","陳靜敏","吳思瑤","邱志偉","莊瑞雄","賴瑞隆","洪申翰","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10","last_time":"2023-11-14","meet_id":"院會-10-8-7","mtime":"2024-01-18T13:31: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566號","laws":["07224"],"提案編號":"20委10042566","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沈發惠、許智傑、劉櫂豪等21人，鑒於近年交通事故案件死傷人數增加，引發國人高度關注，且交通事故死亡率更明顯高於其他OECD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嚴峻，已是政府須積極面對之社會議題；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涵蓋各級政府、社會各界與全體用路人，並包括政策、工程、教育及執法等諸多面向，須跨部會整合各方權責並納入專業意見及民眾聲音做通盤規劃。又考量偏遠地區往往因交通建設不足，恐衍生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4","law_nam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國家應盡力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之道路交通安全目標，需透過各級政府、事業與國民共同努力，經系統性及綜合性規劃以改善整體道路交通安全。為擬定共同性規範，以利各級政府、事業與國民遵循、維護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爰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推動體制，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係社會整體共識，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文化更屬於全體用路人之共同責任，爰闡明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促進、維護道路交通安全。\n\n二、本法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對應相關法令，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如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併予敘明。","增訂":"第二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及文化。"},{"說明":"一、中央政府應盡力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並負責制定、推動相關法規及計畫；並定期評估及滾動式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成效，並定期公布政策推動情況，供社會各界監督。\n\n二、中央政府應為必要之督導並提供適當協助，以利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事項之執行。","增訂":"第三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動狀況。\n\n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說明":"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就其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事項制定執行計畫，並定期評估及滾動式檢討道路交通安全執行結果；另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檢討結果，供社會各界監督。","增訂":"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0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