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0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7/LCEWA01_100807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7/LCEWA01_100807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智傑","黃秀芳","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林楚茵","陳素月","何欣純","吳琪銘","蔡易餘","黃世杰","王美惠","羅美玲","鍾佳濱","陳培瑜","沈發惠","湯蕙禎","賴品妤","郭國文","陳靜敏","蔡培慧","林俊憲","李昆澤","林靜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10","last_time":"2023-11-14","meet_id":"院會-10-8-7","mtime":"2024-01-18T13:32: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601號","laws":["01792"],"提案編號":"20委10042601","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黃秀芳、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鑒於近年校園安全事件不斷攀升，然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專科以上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之數額配置標準已不符實際需求，又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業務須接觸個案，故有延聘專業督導提供服務建議之需求，為精進三級輔導架構內容、強化學校行政單位執行等，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n\n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n\n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n\n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n\n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n\n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n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n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n\n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n\n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n\n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4","說明":"一、為求均衡各縣市內駐區、駐校專業輔導人員之量能，應由中心統籌規劃，爰酌修第二項第一款。\n\n二、學生心理問題隨時代演進有不同狀況，為優先協助遭遇困難議題學生，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以協助學生迅速受到輔導。\n\n三、為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與資源連結以求輔導完備，爰酌修第二項第三款。\n\n四、將專業輔導人員擴大提供諮詢，爰酌修第二項第四款，以利校園輔導完善。\n\n五、一般學校列管輔導學生議會辦理個案研討會議，然輔導諮商中心應辦理整合跨專業之建議，爰酌二項第五款。\n\n六、原條文第二項第六款以合併至第三款，故刪除。\n\n七、專輔人員皆為縣市政府約聘人員，實務上有支援其他行政事務而非專長專用，爰修正第二項第六款，以明確專業人員服務重點。\n\n八、為擴大實務上操作之彈性，爰酌修第二項第七款文字。\n\n九、專業人員之增能、研習、訓練應由輔導諮商中心進行督導，爰修正第二項第八款。\n\n十、為明確將輔導諮商中心改為正式編組，應有協助中央及地方推動重大輔導政策之責任，爰修正第二項第九款。\n\n十一、輔導諮商中心自本法實施均為任務編組，其設置、聘制、員額等皆無正式編組，爰酌修第三項聘用任用規範。\n\n十二、為提供學生完善心理輔導環境，應恪守心理輔導專業，爰新增第四項，提升專業服務效益提升學生輔導品質。","修正":"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n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n\n二、提供學校處理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連結服務與醫療轉介服務，並支援上述學生之轉銜輔導。\n\n三、提供學校危機事件處理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n\n四、提供學校學生、家長及教師專業諮詢服務。\n\n五、支援學校辦理系統整合之個案研討會議。\n\n六、進行輔導諮商處遇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n七、協調與整合社區輔導諮商及心理健康資源。\n\n八、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增能、研習與督導，協助規劃輔導教師之專業增能、研習與督導。\n\n九、協助推動重大輔導政策。\n\n十、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規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考量第二項之需求及相關人員之專業特長聘用。"},{"現行":"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7","說明":"一、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均需行政單位的支援，爰酌修第二項文字，以利校內跨處室合作。\n\n二、反覆自我傷害為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對象，爰於第三項增列。","修正":"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提供諮商輔導或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行政支援。\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反覆自我傷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校外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0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