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09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7/LCEWA01_100807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7/LCEWA01_100807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船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智傑","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湯蕙禎","何欣純","蔡培慧","賴品妤","羅美玲","沈發惠","陳培瑜","林俊憲","李昆澤","陳素月","黃秀芳","鍾佳濱","王美惠","林楚茵","陳靜敏","林靜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10","last_time":"2023-11-14","meet_id":"院會-10-8-7","mtime":"2024-01-18T13:32: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604號","laws":["02036"],"提案編號":"20委10042604","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鑒於船員服務之船舶長期於海上航行，其工作環境、型態及生活作息與一般勞工有別，又基於船員法為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為保障保障勞雇雙方權益，爰擬具「船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36","law_name":"船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船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law_content_id":"02036:02036:2014-12-09-修正:16","說明":"一、雇用人與船員終止僱傭契約，實務上係使船員下船返回受僱地，並經由雇用人向航政機關辦理卸職認可後，業完成卸職程序，為保障勞雇雙方權益，爰修正第一項後段規定，將「僱傭契約終止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之規定修正為「僱傭契約未屆期限前終止」，即應報航政機關備查，並列為第一項。\n\n二、船員服務之船舶長期於海上航行，其工作環境、型態及生活作息與一般勞工有別，有其特殊性，爰現行由雇用人依船員服務船舶之工作性質及國際公約等，與船員協議簽訂定期或不定期僱傭契約。惟考量部分特定航線船舶之船員，其服務船舶非於海上航行一定期程，且有較長時間停泊於港區，船員於船上從事清潔、保養及整備工作，並可上岸休息，與一般勞工之工作性質相近，基於保障船員勞動權益，應以簽訂不定期契約為原則，爰增訂第二項。另倘有無法預期非繼續之臨時性工作、可預期於一定時程完成之短期性工作、受季節及氣候影響之季節性工作及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之特定性工作情形者，或經雇用人所屬事業單位各特定航線之工會同意，或事業單位無特定航線工會者，應經各特定航線船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得例外簽訂定期僱傭契約，爰於本項但書規範。至上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情形，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明。\n\n三、參照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A2.1.4.（g）契約的終止及其終止條件，契約分為定期、不定期及按航次，並明訂終止條件，為落實公約並完善國內法規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三項。另有關契約型態及屬性，基於船員法為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爰於船員法作明確規範。","修正":"第十二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上船服務。僱傭契約未屆期限前終止，應報航政機關備查。\n\n雇用人應與特定航線船員簽訂不定期船員僱傭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訂定期船員僱傭契約：\n一、工作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情形。\n二、經雇用人所屬事業單位各特定航線船員之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特定航線船員之工會者，應經各特定航線船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n雇用人與非屬特定航線船員得協議簽訂定期或不定期僱傭契約，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09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