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0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7/LCEWA01_100807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7/LCEWA01_100807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會期":"10-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0","2023-11-14"],"會議代碼":"院會-10-8-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連署人":["黃國書","林宜瑾","林昶佐","江永昌","湯蕙禎","李昆澤","鄭運鵬","陳培瑜","羅美玲","吳玉琴","范雲","陳素月","何欣純","許智傑","林淑芬"],"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10","last_time":"2023-11-14","meet_id":"院會-10-8-7","mtime":"2024-01-18T13:33: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60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20委10042608","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對於目前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皆針對自用車之隔熱紙皆有明確的可見光透過率規範（俗稱隔熱紙）惟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申請牌照及定期檢驗時，車窗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隔熱紙，而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示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且綜觀各國規定，並無將自用車輛及計程車區別規範，易言之，車輛產生之危險性應相同，並無區分二者必要。前述不透明定義僅是用肉眼判斷是否得視車內及有無反光現象。若僅以目視測定，易流於測定人主觀之嫌，建議進一步建立客觀數據測定基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收集G20及OECD等會員國現行使用車輛車窗黏貼隔熱紙法規規定，皆因不同國家文化背景、治安或風土民情等因素，對車輛車窗隔熱紙透明度要求不盡相同。\n二、各國對於玻璃透光度要求之基準規定，均是以不影響汽車原廠出廠安全規範為前提，以我國地理、緯度、氣候環境較相近的亞洲國家為例，日本、韓國、新加坡及中國對車輛前擋風玻璃之透光度要求至少需70%；車輛左右側車窗玻璃透光度，除南韓要求40%以上外，其餘國家均要求需70%以上；至於後側窗及後擋風玻璃則無一制性規範。\n三、依國外資料收集，隔熱紙對行車安全影響，綜觀各國規定，目前皆以玻璃透光度為主進行管制，即玻璃貼附隔熱紙後總體透光率。目前經數據研究顯示，透光率係最影響駕駛人駕駛視覺感受，透光率可讓駕駛人對車外人員或來車駕駛人行為進行預判，可提前預為防禦駕駛。\n四、本案納管隔熱紙案，業已經過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12年4月及6月開會研議2次，於今年3月已承諾3個月內會提出修正草案，截自目前，仍未將草案送予本院，故提出本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n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3-04-14-修正:137","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n\n二、惟因目前自用車輛黏貼隔熱紙，透光係數無明確立法規範，又因黏貼透光率過低之隔熱紙，考量台灣交通文化，路側之行人、機車等障礙物非屬稀少，若又黏貼透光率低之隔熱紙，對於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目的，尚有重大不良影響，爰增加本條第二項。\n\n三、本條原第二、三、四、五、六、七項，因新增第二項，進行項次調整。","修正":"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車輛之車窗、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其透光率由交通部另定之。\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n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0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