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1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8/LCEWA01_100808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8/LCEWA01_100808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林德福","李德維","林思銘","游毓蘭","吳斯懷","徐志榮","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鄭麗文","林為洲","曾銘宗","廖婉汝","謝衣鳯","羅明才","李貴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meet_id":"院會-10-8-8","mtime":"2024-01-18T13:29: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652號","laws":["03105"],"提案編號":"20委10042652","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鑑於農產品農藥殘留，危害國民健康，應落實農產品農藥安全採收期，以免農藥殘留超過標準的農產品流入市面，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食用超標農藥殘留的農產品，長期累積，影響至大。爰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農產品農藥安全採收期辦法」，以保障農產品食品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癌症是全球人死亡主因，在台灣連續40年的10大死亡原因中，癌症都是第一位。根據衛福部公布資料2021年國人死亡18萬472人中有5萬1656人死於惡性腫瘤，在全球大約排第10位，令人憂懼。\n二、造成癌病的原因很多，包括吸菸、感染、幅射、環境污染，其中以飲食居大，所謂病從口入，長期累積，造成癌症。\n三、根據農委會藥物毒物試驗所旳資料，早在1985年就有\"漢聲雜誌\"專篇報導「免於吃的恐懼」，特別指證：消費者對食品中最不放心的就是「農藥殘留」，至今依是。農藥殘留看不見、聞不到，無法分辨，也無法自我檢驗，無形中吃下過量的農藥殘留。2019年初農委會公布農藥殘留排放問題指出，殘留農藥吃多了影響很大，如過動兒、注意力不集中、不孕、癌症等等。所以避免國人吃下過量的農藥殘留，絕對必要。\n四、農作物（農產品）使用農藥，無法避免，農作物（農產品）於施用農藥後也不是永久殘留，在經過一定期間後就測不到農藥殘留，這個一定期間就是「農產品的安全採收期」，所以，只要農產品超過安全採收期後供應給消費者，消費者就不會吃到過量的農藥殘留，是以應訂定落實農產品的安全採收期，至為關鍵重要，爰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農產品施用農藥安全採收期辦法」執行之，以保障國民吃得安心及安全。\n五、附修正條文及說明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3105","law_name":"農藥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n\n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始得販售。\n\n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law_content_id":"03105:03105:2014-12-09-修正:37","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產品施用農藥安全採收期辦法」。\n\n二、理由：\n\n(一)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的原因，就是施用農用後，在安全採收期收內就採收。\n\n(二)為避免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就是務必要在「安全採收期滿後，始得採收」。\n\n(三)現行法只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辦法」、「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但最重要的「農產品農藥安全採收期辦法」則漏而未訂。應速訂定，以確保農產品農藥安全，人民吃得安心健康。","修正":"第三十三條　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n\n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始得販售。\n\n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農產品施用農藥安全採收期、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first_time":"2023-11-17","last_time":"202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1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