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1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8/LCEWA01_100808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8/LCEWA01_100808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林思銘","吳斯懷","費鴻泰","徐志榮","林為洲","鄭麗文","謝衣鳯","林德福","游毓蘭","張育美","廖婉汝","曾銘宗","羅明才","李德維","李貴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meet_id":"院會-10-8-8","mtime":"2024-01-18T13:29: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653號","laws":["01230"],"提案編號":"20委10042653","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鑑於國民年金法定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保險人即向被保險人配偶催繳，如被保險人之配偶不限期繳納，則加計利息外並予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此一規定形同婚姻懲罰，極不合法理，應予刪除，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又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人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二、上列規定，被稱為「結婚懲罰」，其不合法理情如下：(一)本來一個人沒有對象結婚，突然有了對象結婚，乃是可喜的事，但有幸結婚了，竟因結婚對象欠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一結婚馬上收到必須代繳保險費的通知，如果不限期繳納，除加計利息外，也立即收到罰鍰通知，再不繳納保費也不繳納罰款，則強制執行，這樣的規定顯然沒有法據，也極不合理情。(二)再說，一個人欠錢不罰本人，而罰配偶，導致夫債妻還，妻債夫償的詭異情形，又即使離婚後，婚前的欠費也要由前配偶繳納，這種只罰配偶而不罰欠錢（費）人的規定，顯然也不合法理情。\n三、因此，國民年金法上列規定，應予刪除，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修正草案」包括：刪除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刪除第五十條二項及第三項。\n四、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18","說明":"一、刪除第二項，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不互連帶繳納之義務。\n\n二、結婚對象若欠繳保險費，一旦結婚，配偶馬上收到繳費加利息通知，如逾期未做即遭罰款，甚至強制執行顯然不合情理。個人欠錢，配偶遭罰。導致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的怪異情形，即使離婚也要被罰，這種只罰配偶不罰欠錢人的立法，顯然不合理，應予刪除。","修正":"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現行":"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n\n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64","說明":"一、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配合第十五條修正，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不互連帶繳納之義務，則無配偶不繳納保險費之處罰。第二項應予刪除。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亦無必要，爰亦予刪除。","修正":"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first_time":"2023-11-17","last_time":"202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1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