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1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8/LCEWA01_1008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8/LCEWA01_1008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徐志榮","張育美","林為洲","鄭麗文","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曾銘宗","游毓蘭","謝衣鳯","羅明才","林德福","李貴敏","林思銘","李德維","廖婉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meet_id":"院會-10-8-8","mtime":"2024-01-18T13:30:0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655號","laws":["01253"],"提案編號":"20委10042655","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鑑於家庭暴力事件逐年激增，平均每年有526件家暴通報案件，未通報的家暴案更不知凡幾，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功能，宜加強主管機關權責及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福部保護司的統計，2022年一年台灣發生家庭暴力案通報數為19萬2,000件，平均每天526件家庭暴力事件，而未通報的家暴案不得而知，預估恐怕比通報案還多。查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暴力的方式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種種，造成家庭的傷害難以彌補，對社會、對國家都是傷害，無形的影響深遠。是以防治家庭暴力是絕對必要的，我國自87年6月24日制定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但自施行以來，家庭暴力事件年年增加，平均每年增加約百分之3.6以上，還有加速的趨勢，令人憂心！\n二、如何防治家庭暴力，就是要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範圍廣泛，所涉目的主管機關至少包括：衛生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法務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以及警政、戶政、移民等機關等共十個以上，這些機關需要整合，才能發揮集體功效，但查家庭暴力防治法在中央的主管機關定為衛生福利部，而衛福部本身就是目的主管機關，以衛福部的位階事權，顯然難以統籌規劃指導監督十個以上的機關，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管機關應改為行政院，才能使家庭暴力防治法真正有動能，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將中央主管機關原定為衛生福利部改為行政院。\n三、又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主旨在「防與治」，但看全法的主要運作在治，也就是著重在對家暴事件發生後的通報處理及治療。預防重於治療，法律是有嚇阻作用，但從案件逐年增加的趨勢看，除了嚴格執法增加法治的功能外，更重要的是要著重預防，預防的方式很多，根本還是在教育，教育人民防治家暴，從心中知所防治，是以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工作一定要落實，特別從學校教育著手，現行法第六十條雖有訂定各級學校應實施家庭暴力的課程，但未具體規範，宜明定各級學校均應實施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及活動，而課程內容及活動方式，也應具體訂定，以資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從每個人的心靈上烙印防治家暴的常識知能。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修正草案」，予以明定之。\n四、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n\n一、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n\n二、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人處遇等相關事宜。\n\n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n\n四、勞工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n\n五、警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及緊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與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相關事宜。\n\n六、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n\n七、移民主管機關：設籍前之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因家庭暴力造成逾期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n\n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n\n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通訊傳播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n\n十、戶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n\n十一、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5","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n\n二、理由：\n\n(一)家庭暴力防治的目的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警政、戶政、移民）、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等等，現行規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顯然難以統籌指揮監督。\n(二)本法主管機關應改為行政院，才能指揮、推動、監督及跨部會協調，發揮綜合功能。","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n\n一、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n\n二、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人處遇等相關事宜。\n\n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n\n四、勞工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n\n五、警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及緊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與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相關事宜。\n\n六、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n\n七、移民主管機關：設籍前之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因家庭暴力造成逾期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n\n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n\n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通訊傳播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n\n十、戶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n\n十一、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現行":"第六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73","說明":"一、教育是預防及治療家庭暴力的根本，防治家庭暴力教育應是公民教育的重要一環。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要從小學開始，一直到高等中學。\n\n二、因此，各級防治家庭暴力的教育內容應予明定，以資落實。","修正":"第六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二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活動。\n前項課程及活動之內容由教育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first_time":"2023-11-17","last_time":"202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1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