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17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8/LCEWA01_100808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8/LCEWA01_100808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婉汝","李德維"],"連署人":["江啟臣","王鴻薇","謝衣鳯","曾銘宗","馬文君","洪孟楷","鄭正鈐","林思銘","吳斯懷","楊瓊瓔","溫玉霞","林德福","張育美","林為洲","陳以信","游毓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meet_id":"院會-10-8-8","mtime":"2024-01-18T13:30: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689號","laws":["03101"],"提案編號":"20委10042689","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李德維等18人，鑑於現行農業發展條例並未針對近年野生保育類動物入侵人類農作區覓食，造成農作物大量損害。「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無法依據現實狀況救助，故列入天然災害範疇，並明定天然災害之類別，以保障農業永續發展。另，因物價波動增加生產成本，未訂有定期檢討機制，對農民之損失及復耕無法有效協助，增訂現金救助應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定期檢討，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對於所謂天然災害，定義為「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所造成之災難」。亦指出，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然保育類動物入侵所造成農作物之損害，常無法認定。為保障農民生計，衡量現實狀況，將此列為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同時明定天然災害範疇，以保障農民生計、協助農業發展。\n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係為避免農民因不可抗力天然災害造成重大農損，由政府提供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救急方式降低損害並助其迅速恢復生產。然現金救助卻未定有檢討機制。近年因物價波動造成生產成本大增，對農民之損失及復耕無法有效協助。爰增訂第四項，現金救助應隨物價指數每年調整並公告之規定，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n\n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65","說明":"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對於所謂天然災害，定義為「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所造成之災難」。亦指出，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然保育類動物入侵所造成農作物之損害，常無法認定。為保障農民生計，衡量現實狀況，將此列為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同時明定天然災害範疇，以保障農民生計、協助農業發展。\n\n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係為避免農民因不可抗力天然災害造成重大農損，由政府提供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救急方式降低損害並助其迅速恢復生產。然現金救助卻未定有檢討機制。近年因物價波動造成生產成本大增，對農民之損失及復耕無法有效協助。爰增訂第四項，現金救助應隨物價指數每年調整並公告之規定，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修正":"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n\n前項所稱之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所造成之損害。\n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n第一項現金救助之金額，每年定期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first_time":"2023-11-17","last_time":"202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1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