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18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8/LCEWA01_1008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8/LCEWA01_100808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林德福","翁重鈞","曾銘宗","羅明才","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賴士葆","陳玉珍","鄭正鈐","李貴敏","陳超明","溫玉霞","吳怡玎","陳以信","游毓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meet_id":"院會-10-8-8","mtime":"2024-01-18T13:30: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692號","laws":["05125"],"提案編號":"20委10042692","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有鑑於立法院業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未與時俱進配合修正，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n二、惟經檢視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仍存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文字，應配合修正，以臻一致。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文字。","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n\n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n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n\n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8-12-14-修正:30","說明":"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文字。","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n\n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n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n\n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n\n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現行":"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n\n四、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n\n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n\n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n\n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n\n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n\n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97","說明":"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文字。","修正":"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n\n四、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n\n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n\n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n\n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n\n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n\n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十一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n\n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n\n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n\n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n\n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n\n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n\n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98","說明":"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文字。","修正":"第八十一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n\n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n\n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n\n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n\n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n\n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n\n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3-11-17","last_time":"202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1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