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1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8/LCEWA01_10080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8/LCEWA01_10080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沈發惠"],"連署人":["蔡培慧","賴瑞隆","羅致政","黃國書","吳思瑤","張廖萬堅","劉世芳","李昆澤","湯蕙禎","林宜瑾","陳素月","莊競程","林俊憲","陳亭妃","許智傑","林昶佐","陳靜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meet_id":"院會-10-8-8","mtime":"2024-01-18T13:30: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698號","laws":["03616"],"提案編號":"20委10042698","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沈發惠等19人，有鑒台灣人口數已連三年負成長，根據內政部統計，2022年出生數跌破14萬大關，僅僅約13.8萬人出生，破歷史紀錄。人口負成長之衝擊將改變家庭結構，致使家庭養老功能減弱，更將造成勞動力萎縮，國家財政稅收減少，經濟成長減緩等，「改善育兒環境、鼓勵生育」已成我國發展重要課題。然，台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至今，雖申請人數逐漸上升，但仍有申請規範彈性不足、無法兼顧育兒臨時需求之窘境。綜上所述，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鼓勵生育，扭轉人口結構的老化問題，行政院於2018年7月間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提出0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友善生養的住宅及租稅等措施，希望能達到提升生育率、實現性別平等、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等目標。為此，中央與地方政府陸續推出如廣設公共化托育機構及幼兒園、育兒津貼、托育或就學補助、育嬰留職停薪等措施。然，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開辦迄今，請領之性別比例仍懸殊，男性不到兩成，八成以上為女性（依勞動部統計2020年請領人數性別比男性18.6%、女性81.4%）。\n二、根據統計，父母對學齡前（六歲以下）的子女最關心的課題以健康狀況占56.17%為最多，育齡家長經常面臨學校因傳染疾病停托，或學校僅上課半日，有固定接送或臨時之托育需求。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間僅至子女滿三歲前，無法完整涵蓋兒童需要照顧之年齡層，且須以三十日以上為期，彈性不足，成為許多育兒家庭的困境。爰參照瑞典親職假制度及國際育嬰假制度修法趨勢，提案新增有薪親職假減輕父母負擔，提升職場育兒友善環境。（新增第二十條之一）\n三、因應新增第二十條之一親職假規定，明定受僱者提出親職假時，雇主不得拒絕其請求，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間僅至子女滿三歲前，無法完整涵蓋兒童需要照顧之年齡層，且須以三十日以上為期，彈性不足，成為許多育兒家庭的困境。爰參照瑞典親職假制度及國際育嬰假制度修法趨勢，新增本條，提升職場育兒友善環境。","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六歲前，子女有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事故需親自照護時，得申請親職照顧假，其薪資照給，全年以十日為限。"},{"現行":"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n\n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26","說明":"因應新增第二十條之一親職假規定，一併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八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n\n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first_time":"2023-11-17","last_time":"202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1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