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1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8/LCEWA01_100808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8/LCEWA01_100808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林楚茵","林宜瑾"],"連署人":["郭國文","張宏陸","湯蕙禎","陳靜敏","羅美玲","鍾佳濱","王美惠","吳思瑤","陳培瑜","吳玉琴","賴品妤","范雲","許智傑"],"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meet_id":"院會-10-8-8","mtime":"2024-01-18T13:30: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07號","laws":["01178"],"提案編號":"20委10042707","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楚茵、林宜瑾等16人，鑒於工廠發生火災，為確保人員生命安全，若廠區置放化學品、易燃危險物資，工廠管理權人有責提早告知物品之種類、數量及分配位置，以利消防單位救災之判斷。我國消防法雖於民國108年修正時，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引入「火場資訊權」概念，並於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則。然而現行實務偏重業者自主管理，且罰則偏輕，一旦工廠管理權人未確實填報影響救災判斷，勢必危及人員性命安全。為落實工廠管理權人配合火場資訊之勘查、查詢、採取及保存，避免破壞火場，以及火災時完備「火場資訊權」以督促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即時正確資訊及協助救災，加強對工廠管理權人課責，實有提高罰則以嚇阻違法之必要，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12年9月22日屏東明揚工廠發生爆炸及大火，造成10死111傷，包括4名消防人員殉職。對於該次火災慘重傷亡，消防主管機關檢討指出，明揚公司危險品超量，已確認過氧化劑是有3,000公斤存放，此外亦大量存放其他危險物，且明揚之工廠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圖及搶救必要資訊，影響救災判斷殆無疑義，案經屏東縣政府消防局依法舉發，並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從重開罰60萬元，惟社會觀感對於裁罰是否過輕仍有諸多討論。\n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9月27日邀請內政部及經濟部報告上述消防人員救火傷亡事故之檢討，針對明揚公司存放危險品超量，申報不實雖已依法開罰，就申報不實最高罰鍰僅30萬元，多位朝野立委均表示未達嚇阻之效，建議提高罰則，內政部、經濟部亦表認同。\n三、爰此，針對消防法第二十六條有關配合火場資訊之勘查、查詢、採取及保存，並避免破壞火場，以及落實工廠管理權人遵守法防消第二十一條之一「完備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之規定，提案修正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提高罰鍰規定以達嚇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23-05-30-修正:70","說明":"一、消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n\n二、於重大工廠火災現場，消防人員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與財產損失規模，對於追究火災責任、防止重大火災事故不幸發生有其必要，爰此消防機關予現場所為勘查、查詢、採取、保存火災現場相關資訊，以完備消防資訊權，應就相關管理權人予以課責，爰此提高本條之罰則，以收儆效。","修正":"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61","說明":"一、為呼應消防人員對於「生命三權」的修法訴求，民國108年本法修正時，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支持消防人員的「資訊權」，並於本條明定違反時之罰則。\n\n二、依據實證經驗，大量易燃品尤其化學原料管制過於仰賴業者自主管理，若業者未能確實申報，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第一線之判斷恐失準，造成人命及財產重大損失，其慘痛經驗尚難以彌補，實有修法強化嚇阻之必要，爰參酌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罰鍰標準，並參酌第三十五條之最重處分五百萬元鍰金規定予以提高。","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即時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first_time":"2023-11-17","last_time":"202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1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