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2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8/LCEWA01_100808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8/LCEWA01_100808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昆澤","莊瑞雄","蔡適應","吳思瑤"],"連署人":["鍾佳濱","王美惠","湯蕙禎","劉世芳","陳培瑜","何欣純","吳秉叡","林靜儀","賴惠員","張廖萬堅","陳秀寳","邱議瑩","蘇巧慧","羅美玲","蔡易餘","陳靜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meet_id":"院會-10-8-8","mtime":"2024-01-18T13:31: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11號","laws":["01290"],"提案編號":"20委10042711","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莊瑞雄、蔡適應、吳思瑤等20人，為促進租屋市場透明化，健全租屋市場管理，政府應將出租予社福團體轉租行為納入公益出租人之範疇，以推動包租代管擴大可管理之租屋市場。爰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促進租屋市場透明化，政府應利用稅賦優惠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以擴大可管理之租屋市場。\n二、將包租代管之樣態納入公益出租人，將能擴大公益出租人基數，有利於推動租屋市場管理及透明化。\n三、為改善育有未成年子女者之居住問題，推動育兒友善社會，中央應就環境改善給予協助，如：住宅補貼、興建社會住宅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住宅協助措施。\n四、刪除原條文中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之「三人以上」四字，改為育有未成年子女即應給予協助。","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n\n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4","說明":"一、為促進租屋市場透明化，政府應利用稅賦優惠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以擴大可管理之租屋市場。\n\n二、將包租代管之樣態納入公益出租人，將能擴大公益出租人基數，有利於推動租屋市場管理及透明化。","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n\n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5","說明":"一、為改善育有未成年子女者之居住問題，推動育兒友善社會，中央應就環境改善給予協助，如：住宅補貼、興建社會住宅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住宅協助措施。\n\n二、刪除原條文中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之「三人以上」四字，改為育有未成年子女即應給予協助。","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first_time":"2023-11-17","last_time":"202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2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