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2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蔡易餘","王美惠","劉世芳","何欣純","吳玉琴","洪申翰","蘇治芬","李昆澤","陳培瑜","蘇巧慧","林楚茵","湯蕙禎","陳素月","黃世杰","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1946"],"mtime":"2024-01-18T13:27: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19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719","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然而此一廠商自主管理行為，因罰則偏低，屢屢發現未確實申報之情形，實有大幅提高罰則之必要，以督促廠商確實申報，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的明揚國際科技公司，112年9月22日發生廠房爆炸案，最造成6人死亡，其中包括4名消防員殉職、109人受傷。事件發生後，才發現該公司違法儲存危險物品3,000公斤，超過管制規定的30倍以上。\n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現行法規裁罰僅1萬元至5萬元不等，與其可能造成的重大災害不符比例原則，實有大幅提高罰則之必要，以遏止廠商投機心態，擔起該有的防災責任。","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0-05-04-全文修正:36","說明":"一、工廠管理輔導法過去主要針對中小型工廠，所以考量到比例原則、罰則也訂得較輕，但隨著營運擴展、廠房擴建，確實有檢討罰則的必要，爰大幅提高罰則之上限，以遏止廠商投機心態。\n\n二、根據現行條文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先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才予以裁罰，爰修正本條規定，對於違反者，直接開罰，並令其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修正":"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2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