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2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8/LCEWA01_100808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8/LCEWA01_100808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會期":"10-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17","2023-11-21"],"會議代碼":"院會-10-8-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meet_id":"院會-10-8-8","mtime":"2024-01-18T13:31: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30號","laws":["01290"],"提案編號":"20委1004273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為了鼓勵房東出租房屋給弱勢族群，並擴大照顧育兒家庭。有關於育兒家庭部分，因為社會觀念改變，育兒家庭的特性改變，為了對於育有未成年子女者，能夠有房居，調整育兒家庭之認定，爰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了鼓勵房東出租房屋給弱勢族群，增訂住宅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且團體將房屋轉租予府核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可以認為其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為公益出租人。\n二、社會風氣逐漸改變，如今不育兒已經成為一種選擇，且普遍晚婚的情境下，對於育有未成年家庭的標準，應有大幅度的改變。為鼓勵生育，應當擴大政府協助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有關「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之規定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以上」。","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n\n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4","說明":"一、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給弱勢族群，而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在由團體去轉租，應該也符合這個鼓勵出租弱勢者的樣態。\n\n二、目前實務上運作之社會福利團體，包含：(1)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取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3)財團法人附設前開之社會福利機構。(4)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其章程規定設立宗旨與目的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兒童、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等社會福利業務者。本法施行細則將就第三款「社會福利團體」之範圍予以規範。","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n\n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5","說明":"鑑於目前國內對於婚姻育兒的觀念改變，臺灣平均初婚年齡從民國90年的27.4歲到111年已延後至32.2歲，晚婚年齡的增加。且已婚者中育有小孩比率以一胎為主、不婚不育的比例增加。為了增加育兒之意願，爰將第二項第三款「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以上」。","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以上。\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first_time":"2023-11-17","last_time":"202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2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