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2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泰源","莊瑞雄","羅美玲"],"連署人":["郭國文","陳歐珀","莊競程","許智傑","王美惠","黃秀芳","陳秀寳","蔡易餘","陳明文","范雲","湯蕙禎","陳培瑜","林淑芬","江永昌","林靜儀","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3134"],"mtime":"2024-01-18T13:27: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41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741","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羅美玲等19人，為促進寵物基本福利之保障，強化寵物生存環境與健康。修正飼主提供食物、飲水之文字內容，及對於以籠子飼養寵物之方式，需提供寵物適足之活動空間，以及適當的活動時間，降低籠養對寵物造成之壓力，促進寵物之生理與心理健康，與調整牽引寵物時之消極要件，以及飼主於飼養寵物前，應先評估自身提供寵物條件之能力，保障寵物之生存環境與健康。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提供寵物適當、充足之食物，飲用水，修正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修正條文第五條）\n二、針對提供籠養寵物適當之活動空間，與活動機會，促進寵物健康，修正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修正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調整為動力交通工具。並增訂後段，強化各類情境下之保障。（修正條文第五條）\n四、新增第五條第三項，飼主於飼養寵物前，應先評估自身提供條件之能力。（修正條文第五條）","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n\n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n\n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n\n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n\n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n\n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n\n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n\n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n\n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n\n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n\n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n\n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n\n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20-12-30-修正:8","說明":"一、爰強化對於飼養動物之保護，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加入充足之食物。\n\n二、為強化保護以籠子飼養之寵物，於本條第二項第五款，加入適當移動，並於後段加修正適當、充足之活動時間，以減輕以籠子飼養動物對於動物造成的壓力，增進動物之健康。\n\n三、為強化動物之安全保障，爰修正本條二項五款，改為動力交通工具。又由於現今能產生動能，承載、引導重量之工具、器材，早以不限於動力交通工具，爰增訂本款後段，保障動物被飼主於牽引之安全。\n\n四、加入第三項，呼籲國人飼養動物前，應評估自身提供條件之能力，促進動物之生存與健康條件。","修正":"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n\n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適當、乾淨、無害且充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n\n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n\n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n\n四、避免其遭受虐待或傷害。\n\n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及適當移動，並應安排適當、充足的活動時間。\n\n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安排適當活動。\n\n七、不得以動力交通工具或牽引寵物。或以其他非動力之交通工具、器材牽引但有造成寵物傷害之虞者，亦同。\n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n\n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n\n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n\n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n\n飼主於飼養、管領動物前，應審慎評估自身所能提供予之條件與動物所需是否相符。\n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2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