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2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泰源","莊瑞雄"],"連署人":["郭國文","鍾佳濱","莊競程","許智傑","蔡易餘","陳秀寳","陳歐珀","王美惠","湯蕙禎","陳明文","江永昌","黃秀芳","陳培瑜","林靜儀","范雲","林淑芬","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5125"],"mtime":"2024-01-18T13:28: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44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744","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等19人，有鑑於台灣兒少受虐事件連年未能改善，且有上升之虞。在暴力或未受適當對待事件，多數兒少不懂得為自己發聲，因此兒少經常是最弱勢的一群。尤其遭遇暴力或未受適當對待時，施加者經常就是最親近的家人。為避免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應擴大責任通報人員，以健全兒少保護之通報體制。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村（里）長增列為責任通報人員，建構更完善的兒少安全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生福利部兒童少年保護─受虐人數通報事件被害人案件統計：自108年通報受虐人數11,113人，111年通報受虐人數11,950人，而112年上半年通報受虐人數6,907人，近年來受虐兒少人數未能持續降低。\n二、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責任通報人員之規定，新增、村（里）長為責任通報人員，因為兒少經常是不懂得為自己發聲的族群，而村（里）長，是實務上更貼近社區和家庭的第一線，更容易觀察兒少的身心狀況，可及時進行通報。","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n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64","說明":"一、衛生福利部兒童少年保護─受虐人數通報事件被害人案件統計：自108年通報受虐人數11,113人，111年通報受虐人數11,950人，而112年上半年通報受虐人數6,907人，近年來受虐兒少人數未能持續降低。\n\n二、在暴力事件中，多數兒少不懂得為自己發聲，因此兒少經常是最弱勢的一群，尤其遭遇虐待時，施暴者經常就是最親近的家人。為避免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應擴大責任通報人員，以健全兒少保護之通報體制。\n\n三、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責任通報人員之規定，新增村（里）長為責任通報人員，因為村（里）幹事、村（里）長是實務上，更貼近社區和家庭的第一線，更容易觀察兒少的身心狀況。","修正":"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n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2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