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2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泰源","莊瑞雄"],"連署人":["莊競程","郭國文","陳歐珀","陳秀寳","許智傑","王美惠","鍾佳濱","黃秀芳","湯蕙禎","蔡易餘","江永昌","陳培瑜","陳明文","林淑芬","羅美玲","林靜儀","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1253"],"mtime":"2024-01-18T13:28: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45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745","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等19人，有鑑於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且持續上升，但是仍有許多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因種種因素不敢向外求援。為完善家暴事件被害人的通報保護網路，並強化社會安全網，讓被害人能及時獲得必要救助，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村（里）幹事、村（里）長增列為責任通報人員，建立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全民意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案件統計：自97年起通報總案件數75,438件，逐年攀升至110年總通報件數多達118,532件，成長逾6成。顯見家庭暴力事件預防及受害者救助的重要性。\n二、有鑑於家庭暴力事件之頻傳，為及早介入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並提供受害者及時獲得必要救助，制止暴力傷害持續加重，爰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責任通報人員之規定，擴大家庭暴力事件之責任通報人員，以健全家庭暴力事件之通報體制。","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n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n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61","說明":"一、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案件統計：自97年起通報總案件數75,438件，逐年攀升至110年總通報件數多達118,532件，增加43,094件成長6成，顯見家庭暴力事件持續增加中。\n\n二、有鑑於家庭暴力事件之態樣繁多，舉凡家庭成員間發生身體上、精神上、經濟上的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皆屬家庭暴力事件。為及早介入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並對於高風險家庭進行管控，制止暴力傷害持續加重，應擴大家庭暴力事件之責任通報人員，以健全家庭暴力事件之通報體制。\n\n三、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責任通報人員之規定，新增村（里）幹事、村（里）長為責任通報人員，因為村（里）幹事、村（里）長是實務上，更貼近社區和家庭的第一線，更容易觀察兒少的身心狀況。","修正":"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n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n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2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