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23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莊競程","楊曜","張廖萬堅","黃秀芳","湯蕙禎","邱泰源","陳秀寳","陳培瑜","郭國文","許智傑","王美惠","陳靜敏","陳亭妃","張宏陸","陳明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1181"],"mtime":"2024-01-18T13:28: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47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747","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原住民「平均餘命」長期以來與全國國人差距約八至九歲，惟土地轉租無務農得繼續參加農保之年齡規定為六十五歲。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原住民無務農得繼續參加農保之年齡規定改為五十五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n一、應徵召服兵役。\n\n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n\n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n\n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n\n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181:01181:2023-01-10-修正:10","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n\n二、釋出農地可繼續參加農保之年齡規定，原住民改為五十五歲。\n\n三、有鑑於原住民與全國國人平均餘命差距將近十歲，又因鼓勵老年農民釋出農地，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及提升農業競爭，因此修正原住民年齡規定為五十五歲。","修正":"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n一、應徵召服兵役。\n\n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n\n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n\n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n\n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23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