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2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賴惠員","張廖萬堅","莊競程","邱泰源","陳秀寳","楊曜","湯蕙禎","黃秀芳","陳培瑜","許智傑","王美惠","陳靜敏","陳亭妃","陳明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7123"],"mtime":"2024-01-18T13:28: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48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748","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聲請保護令是為向行為者警告意謂，毋須再給跟蹤騷擾行為者雙重機會。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送達書面告誡後，若二年內再犯才得以聲請保護令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警政署統計，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本法施行約1年半，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數：2,999件，直接提告1,546件，聲請「書面告誡」1,453件，聲請並核發保護令109件。\n二、現行規定當中，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依第四條規定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此用意目的為「警告」，倘書面告誡送達行為人後二年內，跟蹤騷擾行為者再犯，被害人則可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用意及目的亦同為「警告」。\n三、「書面告誡」與「保護令」之目的同為「警告」，同樣給予行為人機會，惟對於給予機會而執意再犯之行為人，實不應給予雙重「警告」機會，應以刑度較高之規定處罰。\n四、本修正案擬修正警察機關依規定送達書面告誡後二年內，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才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規定，凡警察機關向跟蹤騷擾行為人送達「書面告誡」後，被害人即可聲請保護令。","對照表":[{"law_id":"07123","law_name":"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n\n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n\n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n\n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7123:07123:2021-11-19-制定:5","說明":"一、修正第五條第一項。\n\n二、為合理控管社會風險並確保被害人權益，刪除被害人遇騷擾行為後，警察機關送達書面告誡，仍需跟蹤騷擾行為者再犯，才可依規定聲請保護令之規定。","修正":"第五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n\n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n\n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n\n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2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