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2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培慧"],"連署人":["鄭運鵬","洪申翰","吳玉琴","李昆澤","陳明文","陳雪生","吳琪銘","莊瑞雄","陳素月","陳培瑜","何欣純","陳秀寳","陳靜敏","張廖萬堅","何志偉","賴惠員","王美惠","陳歐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5125"],"mtime":"2024-01-18T13:28: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754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754","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9人，鑑於近年來兒童及少年自殺率連年遞增，十五歲至二十四歲為主要族群，年齡層落在國高中階段以及大學階段，為避免青少年自殺之發生，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及相關情形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此外，近年來托嬰中心兒虐事件頻傳，致使家長產生疑慮及擔憂，誘因兒虐事件發生後托嬰中心時常發生拒絕提供相關攝錄影像資料，或已刪除、重製等方式規避調查，面臨事件發生卻查無資訊之情形。為使調查能順利進行，並遏止不適任教保員，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106年至110年青少年死亡數逐年增加，學校通報自殺及自傷率亦逐年攀升，青少年尤以十五歲至二十四歲為主要自殺族群，主管機關應每三年針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及相關情形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n二、此外，近年來諸多虐嬰事件發生後，托嬰中心不僅不願提供攝錄資料，常以毀損之方式規避調查，導致事件現場無法受到還原，為杜絕此種情事發生，應佈建攝錄影音資料並上傳主管機關雲端系統。","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n\n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4","說明":"一、有鑑於本法第二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修正第一項並納入少年。\n\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本國零至二十四歲自殺率連年上升，國教及高教端學校通報自殺及自傷率亦逐年攀升，青少年尤以十五歲至二十四歲為主要自殺族群，爰提案修正本條文，並針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及相關現況每三年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n\n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一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n\n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93","說明":"一、近年來托嬰中心兒虐案件發生頻繁，然托嬰中心時常不願意提供相關攝錄影資料，甚至為規避調查而刪除及重製相關設備，致使無法還原事件之發生經過，並使家長受到擔憂及質疑。\n\n二、為杜絕此種情形不斷發生，遏止幼兒園虐童歪風，縣市政府應全面建置雲端系統，以供政府查閱，並確認幼托中心之幼兒受到正常照顧。","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將攝錄影音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監管之雲端系統。\n\n前項監視錄影設備及雲端系統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2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