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3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適應","羅致政","何志偉","邱泰源"],"連署人":["邱議瑩","陳培瑜","林昶佐","陳明文","范雲","陳歐珀","洪申翰","陳亭妃","林靜儀","賴惠員","陳瑩","黃世杰","羅美玲","賴品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1766"],"mtime":"2024-01-18T13:29: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839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839","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羅致政、何志偉、邱泰源、許智傑等20人，鑑於《學校衛生法》（以下稱本法）施行以來，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卻因少子化有顯著下降，使原先護理人員聘用依據有調整空間。其次，學校雖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但學校本身多不具備完整專業能量，若未與醫院合作，對學生保障恐有所不足。此外，現行部分條文中出現之「肥胖」、「體格缺點」、「矯治工作」等等文字疑有歧視之擔憂，爰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公布施行以來，經查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班級數、學生人數與平均每班人數均有顯著下滑，若僅以班級數作為護理人員人數依據恐有失真可能，故改以學生人數為根據。\n二、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惟學校本身多不具備完整專業能量，故與地區醫院以上層級醫院共同建立制度，對於學生保障乃較為完善。\n三、現行部分條文中出現之「肥胖」、「體格缺點」、「矯治工作」等等文字疑有歧視之擔憂，故修正文字之。","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n\n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n\n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7","說明":"本法公布於民國九十一年，經查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班級數下降15.42%，學生人數降低32.66%，平均每班人數下滑11.45%，若僅以班級數作為護理人員人數依據恐有失真可能，故以目前實際狀況比例，改以學生人數為根據。","修正":"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人數未達一千人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一千人以上者，應置護理人員二人以上。\n\n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n\n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現行":"第八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n\n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8","說明":"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惟學校本身多不具備完整專業能量，故與地區醫院以上層級醫院共同建立制度，對於學生保障乃較為完善。","修正":"第八條　學校應與地區醫院以上層級醫院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n\n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1","說明":"一、早期電子產品尚未普及化時，學生眼睛僅有視力不良一項常見狀況。近年來電子產品大量普及化，使學生除視力退化外，更出現部份眼睛疾病。\n\n二、肝炎應非學生常見之疾病，故刪除之。\n\n三、依照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不論指數偏高或偏低，均會影響學生發育成長，且單純論及「肥胖」，恐有歧視疑慮，故修正文字之。\n\n四、現行條文中關於「體格缺點」、「矯治工作」，均有可能使人感受歧視之疑慮，故將文字修正為「體格狀況」、「治療工作」。","修正":"第十一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或眼睛疾病、齲齒、寄生蟲病、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身體質量指數過低或過高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狀況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治療工作。"},{"現行":"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3-11-29-修正:12","說明":"現行條文中正面羅列許多重大疾病，儘管出發點立意良善，但為避免歧視發生可能，故修正條文僅論及「罕見疾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等概括性用語。","修正":"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罕見疾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3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