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3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游毓蘭"],"連署人":["蔡適應","吳秉叡","蘇巧慧","蔡易餘","許智傑","王美惠","蔡培慧","林靜儀","羅美玲","郭國文","何欣純","劉世芳","林宜瑾","洪申翰","李德維","邱泰源","湯蕙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1166"],"mtime":"2024-01-18T13:29: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884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884","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游毓蘭等19人，鑒於我國警察相關業務及職權已大幅調整，原規定之警察任務、執行職務內容有修正必要。為妥善釐清部會間權責歸屬關係，以利建立民主法治與公正執法之專業警察，提升警政管理效能，爰擬具「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除規範警察制度外，尚有規範警察任務、警察組織、教育機構及預算編列等事項，爰參考教育基本法第一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一條之立法例，將本法定位為基本法。\n二、鑒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及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之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已分別於九十六年及八十九年移撥內政部移民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管轄，且衛生、消防及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等事項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爰修正本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以符現況。","對照表":[{"law_id":"01166","law_name":"警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law_content_id":"01166:01166:1953-06-02-制定:1","說明":"本法除規範警察制度外，尚有規範警察任務、警察組織、教育機構及預算編列等事項，爰參考教育基本法第一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一條之立法例，將本法定位為基本法。","修正":"第一條　為建立民主法治與公正執法之專業警察，提升警政管理與營運效能。"},{"現行":"第四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law_content_id":"01166:01166:2002-04-25-修正:4","說明":"參據「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立法意旨，增加事務二字；又為確立內政部及警政署之隸屬關係，仍維持原條文前段規範。","修正":"第四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現行":"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n\n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n\n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n\n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n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n\n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n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law_content_id":"01166:01166:1953-06-02-制定:5","說明":"一、參考現行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序文刪除「（司）」。\n\n二、原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及「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之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已分別於九十六年及八十九年移撥內政部移民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管轄，爰配合刪除。\n\n三、國道警察亦屬於全國性警察業務，爰增加第五款確立法源依據。","修正":"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n\n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n\n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n\n三、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n\n四、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n\n五、關於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之國道警察業務。"},{"現行":"第六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說明":"配合第五條各款次變更作部分款次修正。","修正":"第六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三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現行":"第八條　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市）政府設縣（市）警察局（科），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law_content_id":"01166:01166:1953-06-02-制定:8","說明":"將「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修正為「掌理各該轄區之警察業務及行政事務。」，以符現況。","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市）政府設縣（市）警察局（科），掌理各該轄區之警察業務及行政事務。"},{"現行":"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n\n一、發佈警察命令。\n\n二、違警處分。\n\n三、協助偵查犯罪。\n\n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n\n五、行政執行。\n\n六、使用警械。\n\n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n\n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law_content_id":"01166:01166:1953-06-02-制定:9","說明":"一、鑒於衛生、消防及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等事項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爰配合修正本條文。\n\n二、戶警分立，惟警察機關仍執行勤區查察之勤務，爰修正文字「勤區」查察，以符現況。","修正":"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n\n一、發布警察命令。\n\n二、違警處分。\n\n三、協助偵查犯罪。\n\n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n\n五、行政執行。\n\n六、使用警械。\n\n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勤區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n\n八、其他有關警察業務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3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