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3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9/LCEWA01_100809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9/LCEWA01_100809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會期":"10-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1-24","2023-11-28"],"會議代碼":"院會-10-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陳椒華","李德維","鄭麗文","溫玉霞","徐志榮","吳欣盈","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吳斯懷","張其祿","陳超明","游毓蘭","林為洲","廖婉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1-24","last_time":"2023-11-28","meet_id":"院會-10-8-9","laws":["02513"],"mtime":"2024-01-18T13:29: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07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07","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鑒於自110年1月1日起，我國無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皆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惟本年度10月我國仍發生廠商進口美國豬肉重新包裝組合後，改產地為加拿大與英國販售賣出，約10多萬公斤流入市面之事件，其影響層面甚廣，為遏止上開食安疑慮問題重演，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我國自110年1月1日起，對於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廠商皆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若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可處新臺幣4到400萬元。\n二、衛生福利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連續查獲業者使用美國豬肉再製成肉品，卻產地標示不實案件，約十萬多斤肉品流入市面。惟大型業者違法所獲取之暴利驚人、其影響社會食品安全衛生範圍甚廣，為有效遏止食安疑慮再生，爰提案修法提高罰鍰金額。","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n\n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n\n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54","說明":"一、我國自110年1月1日起，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皆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倘若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處新臺幣4到400萬元。\n\n二、惟本年度我國仍然發生業者將大量購入的美國冷凍豬前腿肉混入、製成重組火鍋肉片，惟包裝上的原產地標示卻未標出美國之事件，其約10萬公斤的重組肉，在政府機關查獲業者之不法行為時已全數售鑿，難以追回，影響民眾食品安全甚深。\n\n三、大型業者不法行為所獲取之暴利驚人、及影響社會食品安全衛生範圍甚廣，為有效遏止不法歪風，爰提案修法，將最高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八百萬元，以玆警戒。","修正":"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n\n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n\n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n\n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3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