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0/LCEWA01_1008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0/LCEWA01_1008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李德維","溫玉霞","吳怡玎","林思銘","曾銘宗","王鴻薇","洪孟楷","吳斯懷","游毓蘭","傅崐萁","萬美玲","陳以信","賴士葆","林德福","費鴻泰","翁重鈞"],"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1","last_time":"2023-12-05","meet_id":"院會-10-8-10","laws":["01592"],"mtime":"2024-01-18T13:26: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1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16","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鑒於憲法明定保障弱勢、濟弱扶傾為國家義務，故制定各項法律給予扶助或濟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以落實憲法意旨。現行規費法僅針對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得予免徵、減徵或停徵規費，為擴大照顧弱勢，減少其生活支出，緩解經濟壓力，爰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為適用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明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係為確保社會弱勢能維持合乎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並依據憲法制定各項法律，提供弱勢者各項減免、紓困與救助，維持其基本生活水準，以落實憲法保障意旨。\n二、現行規費法第十二條針對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學生，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目的係在減少其生活支出，緩解經濟壓力，避免生活陷入困頓，然卻未納入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為擴大照顧弱勢，落實憲法意旨，爰提案修正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增列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為適用對象。","對照表":[{"law_id":"01592","law_name":"規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n\n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n\n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n\n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n\n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n\n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n\n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n\n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16-05-06-修正:12","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明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係為確保社會弱勢能維持合乎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並依據憲法制定各項法律，提供弱勢者各項減免、紓困與救助，維持其基本生活水準，以落實憲法保障意旨。\n\n二、現行規費法第十二條針對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學生，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目的係在減少其生活支出，緩解經濟壓力，避免生活陷入困頓，然卻未納入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為擴大照顧弱勢，落實憲法意旨，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增列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為適用對象。","修正":"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n\n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n\n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n\n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n\n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n\n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n\n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n\n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