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0/LCEWA01_100810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0/LCEWA01_100810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李德維","吳怡玎","林為洲","徐志榮","林思銘","曾銘宗","溫玉霞","王鴻薇","吳斯懷","孔文吉","林德福","賴士葆","費鴻泰","翁重鈞","洪孟楷","羅明才","廖國棟Sufin‧Siluko"],"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1","last_time":"2023-12-05","meet_id":"院會-10-8-10","laws":["01128"],"mtime":"2024-01-18T13:26: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2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26","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鑒於保障人民生存權與扶弱濟傾為憲法明定之國家義務，故國家除須維持人民最低生活水準並應針對社會弱勢給予扶助。國家為照顧社會弱勢特制定社會救助法，並明定提供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弱勢民眾之基本生活，然金額之調整卻為每四年一次，實難反應物價上漲對其經濟生活所生之影響，與本法照顧弱勢之意旨有違，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金給付所定金額由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明定保障弱勢、濟弱扶傾為國家義務，故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特制定社會救助法，並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其中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顯難適時反映當下經濟情況，不利弱勢民眾維持基本生計，有違政府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n二、物價持續上漲，導致實質薪資倒退，購買力下降，已對一般民眾生活產生影響，而物價波動對於經濟弱勢者之衝擊遠高於一般民眾，若未能適時調整反應，恐讓弱勢民眾困境雪上加霜，生活無以為繼。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將現行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以減少經濟弱勢受物價上漲所生之衝擊，落實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5-12-11-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憲法明定保障弱勢、濟弱扶傾為國家義務，故政府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特制定社會救助法，並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其中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顯難及時反映當下經濟情況，不利弱勢民眾維持基本生計。\n\n三、物價持續上漲，導致實質薪資倒退，購買力下降，已對一般民眾生活產生影響，而物價波動對於經濟弱勢者之衝擊遠高於一般民眾，若未能及時調整反應，恐讓弱勢民眾困境雪上加霜，生活無以為繼。爰提案修正第三項，將現行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以減少經濟弱勢受物價上漲所生之衝擊，落實本法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修正":"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