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3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422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6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6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2710000"}],"議案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賴品妤"],"連署人":["吳秉叡","沈發惠","洪申翰","蘇巧慧","楊曜","吳玉琴","邱議瑩","陳歐珀","鍾佳濱","李昆澤","何欣純","蔡易餘","陳素月","羅美玲","林昶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1","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0","laws":["01836"],"mtime":"2024-01-18T13:25: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38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38","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鑑於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將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列為永久保密，與現行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之方向有違。爰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並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將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設定為永久保密，有違現行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之方針。\n二、修正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每次延長不得逾五年。","對照表":[{"law_id":"01836","law_name":"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n\n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14","說明":"一、審酌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如有限制開放必要應設有期限，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故修正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另增訂但書規定，經原核定機關檢討後認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延長，以兼顧國家情報保密需求及政府資訊公開之法益衡平性。又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其保密期限及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為第十一條之例外規定，爰於第一項但書定明排除適用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n二、為兼顧國家安全及國家機密保護，避免原核定機關浮濫延長保密期限，損及人民知的權利，每次延長之保密期限不宜過長，故定明延長之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六十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以強化監督。\n\n三、為避免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遲延不為核定與否之決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三十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認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之，不適用前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n\n前項延長之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六十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n前二項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二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