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0/LCEWA01_100810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0/LCEWA01_100810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楊瓊瓔"],"連署人":["廖婉汝","游毓蘭","孔文吉","林思銘","李德維","吳怡玎","林為洲","曾銘宗","徐志榮","馬文君","廖國棟Sufin‧Siluko","張育美","陳玉珍","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1","last_time":"2023-12-05","meet_id":"院會-10-8-10","laws":["02588"],"mtime":"2024-01-18T13:26: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44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44","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楊瓊瓔等16人，因目前長照制度中居家及機構照顧的資源仍難滿足所有重症病患需求，致使家庭不得不聘僱移工。故現階段要回應日漸增高的長照需求，仍以將外國人家庭看護工與國內長照制度充分接軌為最上策，爰同步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就業服務法》，將外國人受國人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工作之規範相關條文，從《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移轉至本法新增第五章之一，以統一事權，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在民國八十年即開放申請外籍看護工，當時因政府鼓勵國人自行照顧，並未積極規劃公共長照政策；並且在保護本國人工作權的政策原則下，對外國人到台灣工作有限量限業的規定。\n二、隨著國內家庭結構漸趨「雙薪化」及「小家庭化」，政府期待透過「三代同堂」作為解決長照問題主要手段的構想已經不切實際。因此，在國人長照需求不斷增高的情況下，政府放寬申請移工的門檻；又因長照政策上路，便開始試辦整合外籍勞動力與本國長照服務的接軌制度。然此制度於實施六年期間，超過八成以上有長照需求的家庭最後仍選擇申請移工，可見供需要求自然傾向「擴大移工」，故勞委會於一○一年以後再度放寬移工申請標準。\n三、長期以來，衛生福利部一直不願將移工納入長照制度。但是在另一方面，其長照設計卻強調「重症送機構」，居家以服務「亞健康」長照需求者為主，完全漠視國內重症病患有大量的居家照護需求，也完全不顧及重症患者有不同樣態，並非都能「機構化終老」（例：重度老年失智與嬰幼腦麻患者就不可能相同），任由重症患者自生自滅。更有甚者，完全忽略國人居服人力供給量與重症患者服務需求量之間不成比例的事實，至今仍不願意改變政策，將移工納入長照制度。此舉完全不是以病患需求為中心的思考，形同從供需兩端「夾殺」病患及家屬，實為嚴重違反人權政策。\n四、重症患者照護仍然必須具備一些基本的看護能力，如抽痰、拍背、翻身、協助進食等，甚至在患者發生緊急事故時第一時間的標準處置方式，如果不具備這些合格看護知識與技能，即使引進，也只是增加國人雇主的負擔。現行作業中對於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國人家庭看護是否具備這些能力，以及引進後的繼續教育和管理，都由勞動部主管；但是勞動部並不具備相關衛福專業，以致引進之外國人欠缺相關職能，反而成為變相的「逃逸跳板」。對此現象，重症患者及其家屬均認為根本解決之道在「分流管理」，產業移工仍維持由勞動部管理，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屬於衛福職能領域的移工，應責成衛生福利部掌理。\n五、我國長照制度近年來雖略有進步，然而目前居家及機構照顧的資源仍難滿足所有重症病患需求，致使家庭不得不聘僱移工。故現階段要回應日漸增高的長照需求，仍以將外國人家庭看護工與國內長照制度充分接軌為最上策，爰同步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就業服務法》，將外國人受國人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及幫傭等工作之規範相關條文，從《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移轉至本法新增第五章之一，以統一事權。\n六、各修正條文及立法說明，詳見所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2588","law_name":"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n\n一、依提供長照服務，制定全國性長照政策、法規及長照體系之規劃、訂定及宣導。\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長照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三、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之規劃。\n\n四、長照機構之發展、獎勵及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辦法所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n\n五、跨縣市長照機構之輔導及監督。\n\n六、長照人員之管理、培育及訓練之規劃。\n\n七、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n\n八、長照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品質等之研發及監測。\n\n九、長照服務之國際合作、交流與創新服務之規劃及推動。\n\n十、應協調提供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服務。\n\n十一、其他全國性長照服務之策劃及督導。","law_content_id":"02588:02588:2015-05-15-制定:5","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十一款。\n\n二、因將外國人受國人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及幫傭等工作之規範從《就業服務法》移轉至本法新增第六章，配合管理職權之移轉，及相關專業之歸屬，原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就業服務，與非為醫事或社工專業證照之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也一併移轉為由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始稱允當，爰新增第十一款，予以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n\n三、原第十一款配合調整為第十二款。","修正":"第四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n\n一、依提供長照服務，制定全國性長照政策、法規及長照體系之規劃、訂定及宣導。\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長照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三、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之規劃。\n\n四、長照機構之發展、獎勵及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辦法所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n\n五、跨縣市長照機構之輔導及監督。\n\n六、長照人員之管理、培育及訓練之規劃。\n\n七、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n\n八、長照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品質等之研發及監測。\n\n九、長照服務之國際合作、交流與創新服務之規劃及推動。\n\n十、應協調提供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服務。\n\n十一、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就業服務，與非為醫事或社工專業證照之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n十二、其他全國性長照服務之策劃及督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