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0/LCEWA01_100810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0/LCEWA01_100810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游毓蘭","王鴻薇","吳怡玎","馬文君","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李德維","林思銘","曾銘宗","費鴻泰","廖婉汝","溫玉霞","謝衣鳯","羅明才","陳椒華","林為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1","last_time":"2023-12-05","meet_id":"院會-10-8-10","laws":["01183"],"mtime":"2024-01-18T13:27: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54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54","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基於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後續何種情況仍得再處以罰鍰，應予檢討修正。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指出，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所謂重複追究及處罰，並不以刑事追訴程序及科處刑罰為限，亦包括等同或類似刑罰之行政裁罰，同受一罪不二罰原則之拘束。\n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現行規定，就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再處以罰鍰，已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已失其效力。\n三、有鑑於該解釋明確表示，其範圍僅限於有罪判決確定之情形，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之行為，如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45","說明":"一、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指出，原條文就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再處以罰鍰，已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n\n二、有鑑於該解釋之範圍僅限於有罪判決確定之情形，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之行為，如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仍依本法規定處罰。","修正":"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n\n前項行為如經保護處分或有罪之裁判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