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0/LCEWA01_100810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0/LCEWA01_100810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傅崐萁"],"連署人":["洪孟楷","游毓蘭","吳怡玎","馬文君","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楊瓊瓔","林思銘","溫玉霞","李德維","廖婉汝","謝衣鳯","陳椒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1","last_time":"2023-12-05","meet_id":"院會-10-8-10","laws":["03101"],"mtime":"2024-01-18T13:27: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5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56","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傅崐萁等16人，鑑於現行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未訂有定期調查生產成本與救助額度調整檢討機制。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因此可知政府提供農民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的目的為協助其恢復生產。\n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九條對於農業損失查估方式之規定，以生產總費用估算。因此對於生產成本的定期查察實屬必要。\n三、現金救助額度在100及104年度有大幅修正，106、109、110與111年3月小幅修正，最新一次大幅修正在111年5月。可知缺乏定期調查生產成本與救助額度調整檢討機制。爰增訂第四項，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調查農業生產成本並據以調整現金救助額度，以使現金救助確實得以協助農民恢復生產。","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n\n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65","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因此可知政府提供農民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的目的為協助其恢復生產。\n\n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九條對於農業損失查估方式之規定，以生產總費用估算。因此對於生產成本的定期查察實屬必要。\n\n四、現金救助額度在100及104年度有大幅修正，106、109、110與111年3月小幅修正，最新一次大幅修正在111年5月。可知缺乏定期調查生產成本與救助額度調整檢討機制。爰增訂第四項，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調查農業生產成本並據以調整現金救助額度，以使現金救助確實得以協助農民恢復生產。","修正":"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n\n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n第一項現金救助，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調查農業生產成本並據以調整現金救助額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