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許智傑","郭國文","羅美玲","陳亭妃","林俊憲","江永昌","陳素月","蔡易餘","沈發惠","陳明文","陳歐珀","林宜瑾","吳秉叡","湯蕙禎","黃秀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1290"],"mtime":"2024-01-18T13:23: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67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67","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鑑於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有關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目前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卻對於社會住宅之漲幅並無限制，恐導致社會住宅承租人無法負擔，有違社會住宅之興辦初衷。爰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項規定，針對租金之訂定，如有調漲須於租約到期前六十日公布，且每次調漲不得超過原租金之一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住宅法定義，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社會住宅除提供適當比例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並提供外地就業、就學青年等對象租住，以落實居住正義。\n二、惟依據現行法規，於租金之計算時，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卻對於社會住宅之漲幅並無限制，恐導致社會住宅承租人無法負擔，有違社會住宅之興辦初衷。\n三、爰提案修正住宅法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五項規定，針對租金之訂定，如有調漲須於租約到期前六十日公布，且每次調漲不得超過原租金之一成。","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28","說明":"一、依據住宅法定義，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社會住宅除提供適當比例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並提供外地就業、就學青年等對象租住，以落實居住正義。\n\n二、惟依據現行法規，於租金之計算時，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卻對於社會住宅之漲幅並無限制，恐導致社會住宅承租人無法負擔，有違社會住宅之興辦初衷。\n\n三、爰提案修正住宅法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五項規定，針對租金之訂定，如有調漲須於租約到期前六十日公布，且每次調漲不得超過原租金之一成。","修正":"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如有調漲須於租約到期前六十日公布，且每次調漲不得超過原租金之一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