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曾銘宗","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陳玉珍","游毓蘭","洪孟楷","費鴻泰","溫玉霞","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林為洲","賴士葆","林德福","徐志榮","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2017"],"mtime":"2024-01-18T13:24: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7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76","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鑒於我國交通亂象嚴重，曾遭外媒封為「行人地獄」，又交通事故總件數自106年至111年間不斷攀升，足見我國交通事故問題亟待改善，然併排停車除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外，亦將增加後方汽機車、腳踏車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違規車輛所肇之風險，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併排停車之罰鍰，端正駕駛人行車習慣，藉以降低我國交通事故，保障國人生命財產之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70","說明":"鑒於我國交通亂象嚴重，曾遭外媒封為「行人地獄」，又交通事故總件數自106年至111年間不斷攀升，足見我國交通事故問題亟待改善，然併排停車除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外，亦將增加後方汽機車、腳踏車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違規車輛所肇之風險，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併排停車之罰鍰，端正駕駛人行車習慣，藉以降低我國交通事故，保障國人生命財產之安全。","修正":"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