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曾銘宗","孔文吉","陳玉珍","溫玉霞","吳斯懷","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賴士葆","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張育美","費鴻泰","林德福","李德維","徐志榮","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3615"],"mtime":"2024-01-18T13:24: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79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79","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鑒於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乃保障國民就業機會之平等，惟目前就業市場仍不乏學歷或年齡歧視之偏見，為弭平勞工就業之差別待遇，並促進勞工謀職之保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就業服務法之立法意旨乃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其中該法第五條更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惟目前就業市場仍充斥以學歷或年齡作為職務適任與否之重要標準，而非以實際工作表現、經歷或能力為其依歸，實有悖該法宗旨。\n二、為弭平勞工就業之差別待遇，並促進勞工謀職之保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年齡、學歷納入該法積極保障之範疇。","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6","說明":"一、鑒於就業服務法之立法意旨乃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其中第五條更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然目前就業市場仍充斥以學歷及年齡作為職務適任與否之重要標準，而非以實際工作表現、經歷或能力為其依歸，實有為該法宗旨。\n\n二、為弭平勞工就業之差別待遇，並促進勞工謀職之保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年齡、學歷納入該法積極保障之範疇。","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學歷、年齡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