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莊瑞雄","林靜儀"],"連署人":["吳思瑤","湯蕙禎","賴品妤","林俊憲","劉建國","陳靜敏","陳素月","何欣純","陳歐珀","林淑芬","江永昌","黃世杰","蔡易餘","張廖萬堅","陳培瑜","陳秀寳","林昶佐","林宜瑾","陳亭妃"],"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3616"],"mtime":"2024-01-18T13:24: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99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99","案由":"本院委員范雲、莊瑞雄、林靜儀等22人，有鑑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未能平等保障妊娠者之配偶在生育過程中的親職參與，亦難減輕育兒家長生育壓力，復以我國總生育率持續低迷；為使國人安心生育，減少受僱者因妊娠遭受懷孕歧視，並保障配偶參與親職活動的平等權利，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促進男性參與育兒、照顧工作及職場僱用之性別平等，並於懷孕前期就讓孕婦及配偶有機會參與多元生產準備課程，爰提案整合產檢假與陪產檢假，增訂「生產準備假」，用於醫療產檢、孕產準備、親密關係及親職角色轉換等知能提升。\n二、為積極創造友善且性別平等的生育環境，提升國人生育意願，一方面減輕女性的生育壓力、保障配偶的親職權利並負擔育兒責任；一方面避免使雇主偏好男性受僱者，導致對女性的職場懷孕歧視，爰增訂配偶陪產假延長至四星期並更名為「陪產暨親職假」。","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2019年聯合國報告指出，我國長期低生育率的根本原因是「育兒與家務強烈性別分工不均」，可見促進男性參與育兒，不只是少子化國安危機的解方之一，更是育兒照顧、職場雇用性別平等的解藥。而根據國內外研究，在懷孕初期的生產準備課程，有助孕婦及配偶了解孕產準備、親密關係及親職腳色的轉換，長期更能對育兒及照顧平等分工產生正面影響。爰整合產檢假與陪產檢假，成為天數一致、雙親都可請的生產準備假。改變我國現行目前產檢以醫療及疾病檢測導向為主的現行制度，增加更多元、非醫療的生產準備內容。\n\n二、有鑑於我國家庭型態逐漸轉型為雙薪家庭，雙方皆投入勞動市場，總生育率卻持續低迷，呈現難以平衡工作與生育的困境。現行法規僅保障受僱者妊娠期間有產檢假、分娩前後有八星期全薪產假，但其配偶卻僅有七日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此係將懷孕與生產過程看作女性生理活動，忽略其配偶親職參與的權利與重要社會意義。為積極創造友善且性別平等的生育環境，提升國人生育意願，一方面減輕女性的生育壓力、保障配偶的親職權利並負擔育兒責任；一方面避免使雇主偏好男性受僱者，導致對女性的職場懷孕歧視，爰增訂配偶陪產假延長至四星期並更名為「陪產暨親職假」。","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陪產暨親職假四星期。\n生產準備假及陪產暨親職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陪產暨親職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