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4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法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羅美玲"],"連署人":["何欣純","陳素月","吳思瑤","湯蕙禎","陳靜敏","林俊憲","劉建國","陳歐珀","莊瑞雄","林淑芬","賴品妤","林靜儀","李昆澤","黃世杰","蔡易餘","陳培瑜","陳秀寳","張廖萬堅","林昶佐","陳亭妃"],"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4598"],"mtime":"2024-01-18T13:24: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000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000","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羅美玲等22人，有鑑於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例審判即為一位長期遭受家暴的婦女，因無法再忍受而殺害自己先生，宛如三十年前鄧如雯案再現。然而此案最後遭判決七年二個月有期徒刑，遠遠高於鄧如雯案、趙岩冰案的有期徒刑三年。為強化國民法官參審之公正性、多元觀點，避免不同性別生命經驗所產生之偏誤，爰擬具「國民法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臺灣史上曾有幾起著名受暴婦女殺夫案件，1993年鄧如雯案、2006年趙岩冰案、2023年新北季姓婦人案，都是受暴婦女無法忍受長期的暴力，因而殺害加害自己的先生。其中，鄧如雯、趙岩冰皆處有期徒刑三年；而新北季姓婦人案，為我國國民法官首件參審判決，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且因此案國民法官性別男女比為五比一，遭質疑是否因性別比例失衡，因而在判決中未能充足考量受暴婦女所遭遇之困境。\n二、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爰提案國民法官之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應依據案件性質，注意族群、文化之差異，爰此新增國民法官法第三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4598","law_name":"國民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法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n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n\n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law_content_id":"04598:04598:2020-07-22-制定:4","說明":"一、有鑒於臺灣史上曾有幾起著名受暴婦女殺夫案件，1993年鄧如雯案、2006年趙岩冰案、2023年新北季姓婦人案，都是受暴婦女無法忍受長期的暴力，因而殺害加害自己的先生。其中，鄧如雯、趙岩冰皆處有期徒刑三年；而新北季姓婦人案，為我國國民法官首件參審判決，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遠高於前述其他判決，且因此案國民法官性別男女比為五比一，遭質疑是否因性別比例失衡，因而在判決中未能充足考量受暴婦女所遭遇之困境。\n\n二、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爰提案國民法官之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應依據案件性質，注意族群、文化之差異，爰此新增國民法官法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第三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n國民法官之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應依據案件性質，注意族群、文化之差異。\n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n\n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