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5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1175"],"mtime":"2024-01-18T13:25: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020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02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並已造成多起社會矚目之傷亡案件，故需增訂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材質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並得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人民權益。爰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材質不斷推陳出新。有鑑於國內製造之模擬槍及遊戲用槍，在樣式、尺寸及材質上均極度仿真，為避免該等槍枝零件遭改造使用於組裝非制式槍砲，爰增訂槍砲及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材質，應經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採納各界之意見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二、目前對於臺灣使用的槍彈彈藥認定，以警界相關人士為主。實務上反而造成在審議上的結論，傾向警政系統的實務進行。目前在射擊運動、射擊活動等在國際體育賽事中頻傳佳績，應該設置更具開放與專業性的諮詢小組。","對照表":[{"law_id":"01175","law_nam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n\n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n\n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n\n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n\n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說明":"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材質不斷推陳出新。有鑑於國內製造之模擬槍及遊戲用槍，在樣式、尺寸及材質上均極度仿真，為避免該等槍枝零件遭改造使用於組裝非制式槍砲，爰增訂槍砲及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材質，應經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採納各界之意見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n\n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n\n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n\n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n\n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經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目前依「槍砲彈藥彈藥管制審議會設置要點」所設之審議會，多由警務相關人士組成，民間比例較低。\n\n三、實務上，目前包含射擊運動、射擊活動等等逐漸在臺灣興盛，秉持開放政府的理念，應多新增民間代表進入諮詢小組。","修正":"第五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5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