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5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1230"],"mtime":"2024-01-18T13:25: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022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022","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通膨嚴重，物價明顯上漲，年金給付卻未能跟上物價漲幅速度，基本生活保障不足。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的基本生活，使社會安全網能接住需要被保障的弱勢民眾，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我國經濟弱勢國民老年經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保險人即向被保險人配偶催繳，如被保險人之配偶不限期繳納，則加計利息外並予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此一規定形同婚姻懲罰，極不合法理，應予刪除。（第十五條）\n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迄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未曾調整，考量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保障，調整上述年金給付。（第五十四條之一）\n三、由於本法年金給付每四年調整一次，考量影響弱勢族群經濟生活最深之核心物價、食品類物價漲幅遠大於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為提高弱勢族群老年生活保障，修正調整週期為三年一次。（第五十四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n\n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18","說明":"刪除第二項，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不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現行條文只罰配偶不罰欠費人的立法，顯然不合理，應予刪除。","修正":"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迄今未曾調整，考量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保障，調整上述年金給付。並修正調整週期為三年一次。","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五千二百元；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5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