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5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4114"],"mtime":"2024-01-18T13:25: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024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02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鑒於我國已於1966年3月31日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並於1970年11月14日批准之，從國家角度來看，無論我國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此一公約已屬條約，具國內法效力。公約（第2條）規範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以一切適當方法，實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與促進所有種族間之諒解政策，締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法，包括依情況需要制定法律，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與我國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民族平等」及「種族平等」之精神相符。考量我國社會已高度國際化，截至112年9月新住民人口已逾58.9萬人，外籍勞工及外籍專業人員合計亦超過77萬人，為展現我國落實人權保障，實踐國際社會責任，並與聯合國人權公約體系接軌之努力，爰擬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14","law_name":"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rows":[{"說明":"此公約乃重要之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內容闡明人類不應基於種族、膚色、世系、宗教、語言、原屬國或民族起源，採取任何區別、分離、排斥、限制或給予不平等待遇之措施。各國應在政治、經濟、教育、立法及其他各方面，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種族等一切歧視，並保障全國人民依法平等享受一切權利與自由。","增訂":"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五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一切種族歧視、隔離及不平等待遇，確保人權之平等及自由行使，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公約所揭示之保障及促進種族平等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增訂":"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種族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說明":"適用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相關解釋，包括附錄、增補及決議等，以確保公約之落實。","增訂":"第三條　適用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說明":"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時，應符合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除消極地避免種族歧視外，應進而積極地促進種族平等之實現。","增訂":"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種族歧視，並積極促進種族平等之實現。"},{"說明":"一、公約雖對人權保障各面向有周延規定，惟其落實則有賴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並由各該政府機關列入考核，以落實種族平等保障之推動，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連繫辦理，爰明定第一項。\n\n二、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連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內外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其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爰明定第二項。","增訂":"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n\n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說明":"一、公約第九條規定締約國之報告義務，締約國應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供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審議，說明其為了落實種族人權所採取之各項措施，且締約國應於公約生效後一年內提出第一次報告，其後每二年定期提出報告。\n\n二、依照公約上揭報告之機制，建立政府報告制度，未來政府所制（訂）定之法令及推動之行政措施，應定期評估、檢討，必要時得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至於報告之撰擬及相關事項，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種族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說明":"執行公約保障種族平等規定所需之經費，在編列上應具有優先性，並依國家財政狀況，逐步實施。","增訂":"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種族平等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至於爾後新訂或作成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更應注意符合公約內容及精神，避免發生牴觸矛盾，自不待言。","增訂":"第八條　各級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5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