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5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巧慧","賴瑞隆","莊瑞雄","張宏陸"],"連署人":["沈發惠","余天","羅美玲","吳玉琴","陳培瑜","林楚茵","鍾佳濱","陳明文","賴惠員","邱泰源","莊競程","郭國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5125"],"mtime":"2024-01-18T13:25: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038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038","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賴瑞隆、莊瑞雄、張宏陸等16人，為提升高風險家庭預警成效，將整合服務介入之焦點從個人轉變至家庭，並及早介入主要照顧者為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高風險家庭，以強化社會安全網絡，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n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n\n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n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65","說明":"一、配合107年行政院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有關兒童及少年處於不利處境之脆弱家庭，及109年公布《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為強化兒少高風險家庭的主動發掘與預判，將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者、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未納入全民健保者、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者、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等對象入法，爰修正第一項。\n\n二、地方主管機關除接獲相關業務人員通報，亦得由新聞媒體、意見信箱等管道，知悉兒童及少年處於不利處境之高風險家庭，為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及少年，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地方政府得直接啟動訪視評估作業，毋須待業務人員通報後方能進行。\n\n三、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下列高風險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一、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或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n\n二、國民小學新生未依規定入學。\n\n三、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n\n四、兒童及少年家庭有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n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n\n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n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n\n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2-07-26-修正:5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擴大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主動關懷服務之實施對象，將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皆列入脆弱家庭預防性保護措施範圍，不限定於主要照顧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兒童，爰調整內容並增列為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5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