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5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巧慧","賴瑞隆","莊瑞雄","張宏陸"],"連署人":["沈發惠","余天","羅美玲","吳玉琴","陳培瑜","陳明文","邱泰源","莊競程","林楚茵","賴惠員","郭國文","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1126"],"mtime":"2024-01-18T13:25: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041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041","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賴瑞隆、莊瑞雄、張宏陸等16人，為強化社會安全網支持系統，確立以家庭為中心之訪視評估及後續服務，俾利保護性事件再度發生，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n\n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4-05-20-修正:48","說明":"一、項次變更。\n\n二、第一項未修正。\n\n三、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四、鑒於現行序文主要係保障老人基本人權及特殊照顧需求，規定地方政府知悉疑似受虐、遺棄等情事，或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危難之情事有調查義務，惟後續被害人復原服務、家庭關係修復服務、自力生活及相關支持性服務之提供未臻明確，爰將第三項前段規定移列為第二項，「訪視調查」修正為「訪視評估」，明定提供必要協助之機關，期以透過社會工作人員之關懷訪視，提升風險預警及資源整合與媒介之成效，俾利就近連結社區及地方政府之支援服務。\n\n五、第三項後段移列為第五項，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酌修文字。\n\n六、第四項移列為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n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5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