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5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巧慧","賴瑞隆","莊瑞雄","張宏陸"],"連署人":["沈發惠","余天","羅美玲","吳玉琴","陳培瑜","林楚茵","鍾佳濱","陳明文","賴惠員","邱泰源","郭國文","莊競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01127"],"mtime":"2024-01-18T13:25: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042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042","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賴瑞隆、莊瑞雄、張宏陸等16人，為落實以家庭為中心觀點，強化社會安全網支持系統，將身心障礙者之家庭成員納入整合性服務提供範圍，俾利執行高風險預防與介入，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n\n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90","說明":"一、項次變更。\n\n二、參考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序文規定，增訂「村（里）長」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爰合併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n\n四、鑒於現行序文主要係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本人權及特殊照顧需求，規定地方政府知悉疑似受虐、遺棄等情事，或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危難之情事有調查義務，惟後續被害人復原服務、家庭關係修復服務、自力生活及相關支持性服務之提供未臻明確，爰將第四項前項規定移列為第二項，明定訪視評估流程及提供必要協助之機關，期以透過社會工作人員之關懷訪視，提升風險預警及資源整合與媒介之成效，俾利就近連結社區及地方政府之支援服務。\n\n五、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爰將第四項後段移列為第五項並酌修文字。\n\n六、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爰將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修正":"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疑似前條各款之情況，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n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n\n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n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5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