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5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08","last_time":"2023-12-12","meet_id":"院會-10-8-11","laws":[],"mtime":"2024-01-18T13:25: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04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04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有關報告事項決定之規範存有闕漏，使國會多數黨得以藉由不出席、不投票之手段，實質否決少數黨之提議，產生「議場有人異議，表決無人反對」之荒謬結果，且議事公報亦無記載何人表達異議反對，形同規避公眾監督，違反國會公開透明之原則，危及政治責任之追究與實踐。為促進國會公開透明，落實責任政治之內涵，爰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n\n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n\n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說明":"一、有鑑於本條文有關立法院院會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決定之規範存有闕漏，使國會多數黨得以藉由不出席、不投票之手段，實質否決少數黨之提議，產生「議場有人異議，表決無人反對」之荒謬結果，且議事公報亦無記載何人表達異議反對，形同規避公眾監督，違反國會公開透明之原則，危及政治責任之追究與實踐。\n\n二、如立法院公報第112卷第53期院會紀錄所載，於立法院第十屆第七會期第十二次會議時，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將報告事項第四十案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現場有人表達異議後，不經討論，逕付表決。表決結果為出席委員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4人。主席因出席表決委員不足法定人數，宣告依本條之規定，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n\n三、又如立法院公報第112卷第81期院會紀錄所載，於立法院第十屆第八會期第七次會議時，有中國國民黨黨團提議將報告事項第三十六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現場有人表達異議後，不經討論，逕付表決。表決結果為出席委員5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0人。主席因出席表決委員不足法定人數，宣告依同條規定，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n\n四、承上所述，相關公報並未載明係何黨團或委員對該一提議提出異議，且表決結果亦呈現無人反對之情事，使公眾無法透過立法院公報知悉議場真實情況，造成人民監督與課責之困難。尤有甚者，有黨團提出退回程序委員會之提議，經表決後結果不足法定人數，顯見院會並未作成判斷，卻仍宣告同該提議一致之結果，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實為荒謬無理。\n\n五、為促進國會公開透明，落實責任政治之內涵，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改以表決結果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應重行表決。如在場委員仍不足表決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散會，以要求國會各政黨及立法委員積極表態，不以議事規則之闕漏閃躲、迴避政治與政策立場之顯現。\n\n六、另為兼顧議事進行之順利，於重行表決前，主席得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酌定時間，宣告休息，以等待足夠人數之立法委員進入議場，合先敘明。","修正":"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n\n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應重行表決。如在場委員仍不足表決法定人數，主席即宣告散會。\n\n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5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