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58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2/LCEWA01_10081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2/LCEWA01_10081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培瑜","吳思瑤","邱志偉","林楚茵","鍾佳濱"],"連署人":["郭國文","張廖萬堅","黃國書","賴品妤","陳靜敏","羅美玲","蔡易餘","林宜瑾","蔡適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15","last_time":"2023-12-19","meet_id":"院會-10-8-12","laws":["07300"],"mtime":"2024-01-18T13:22: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08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086","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吳思瑤、邱志偉、林楚茵、鍾佳濱等19人，有鑒於圖書出版產業為國家文化與內容產業之命脈與根基，在當今資訊與市場全球化時代更可視為國力與國安問題，眾多國家紛紛立法保護本國圖書出版產業免於全球化極高度競爭之威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近二十年來，國內圖書市場面臨一波又一波削價折扣競爭戰，本土實體書店與網路書店不斷下殺折扣，令人擔憂國內圖書出版市場未來將趨於言論與文化單一化，同時也可能導致本土文化與內容產業之發展受限。為保護本土文化、語言及言論多元性與獨立性，以建構具備獨立思考能力、文化底蘊充沛之公民社會，並保障本國文化內容產業豐厚之發展基礎，爰擬具「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00","law_name":"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本法旨在振興圖書出版產業，保障產業與讀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本土文化的健全發展，建構國家文化主體性。為此，參考法國與韓國認定圖書出版產業為國家文化根本之精神，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維護圖書之文化價值，促進文化內容產業多元發展，健全創作人才培育，展現國家文化主體價值，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創作者係指以各種形式進行原創創作之作品著作權所有人，相關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二、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圖書之定義，以及《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明定圖書與圖書銷售行為之內涵。","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圖書：指期刊以外，紙本、電子或聲音形式、編有國際標準書號、訂有價格，且公開發行之出版品。\n\n二、創作者：指以文字、圖像、圖畫、影像、攝影、音樂、聲音等形式進行創作之作品著作權所有人。相關認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三、圖書銷售行為：指於銷售及出版轉售圖書或譯本行為。"},{"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出版文化產業政策"},{"說明":"一、為確保主管機關依本法管理符合產業發展現況與市場實際情形，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討出版文化產業政策，前開政策之研商除應有政府機關代表外，並應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事業團體及創作者等人員。\n\n二、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出版文化產業政策擬定政策白皮書，適時公布於政府之公開資訊平台，以確立國家出版文化產業之短、中、長期發展方針。其內容並應包含國內創作人才培育計畫及出版圖書翻譯規劃。前開出版圖書翻譯規劃得參酌韓國文學翻譯院之措施，例如補助外國出版社翻譯及出版我國圖書之費用，並開設翻譯學程及翻譯工作坊、設立獎項鼓勵我國翻譯從業者等。","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出版文化產業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出版文化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說明":"一、圖書為出版文化內容產業之重要根基，許多優秀之影視作品和發展基礎皆來自圖書內容。爰此，為了解台灣圖書出版文化產業市場之變化與趨勢，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圖書出版文化產業之年度調查報告，以作為出版文化產業政策推動之依據。此外為達成政府與產業間訊息彙整交流之目的，前開年度調查報告應以去識別化之方式，適時適當公布於政府資訊公開平台。\n\n二、參酌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內容產業調查報告」之指標，調查報告應包括國內各地區之出版產業企業之銷售額、產業附加價值，從業者數量、性別比、行業別、僱傭形式、職務別，以及國外出口及進口地區、出口及進口額等。前開附加價值係指圖書完稅價格扣除所使用之進口未稅、國產保稅及國產已退稅原料、物料及半製品價格之餘額。","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出版文化產業數據之調查報告，並就出版文化產業提供之數據應有資安維護相關措施。\n\n前項調查報告應包括國內各地區出版產業企業之銷售額、產業附加價值，從業人員資訊以及國外出口及進口地區、出口及進口額等相關統計資料。"},{"說明":"一、圖書並非普通商品，而是文化載體。然近來國人之閱讀風氣不如以往，導致文化內容產業之受眾有減少之趨勢，亦造成出版產業及實體書店經營難度增加。因此為兼顧實體書店之存續與增進社會閱讀風氣，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實體書店所舉辦之閱讀推廣活動。\n\n二、實體書店係為鄉鎮區之圖書販售處，亦是社區居民最易親近之文化據點，具有不可抹滅之重要性。然而據2023年文化部「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計畫」統計，全台灣位於六都地區之單一、二手、獨立書店約佔60%。爰此，為促進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居民之文化近用性，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位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之實體書店。","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實體書店辦理之閱讀推廣活動，補助範圍、標準、申請與審核程序等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均衡區域文化之近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優先予以經費補助。相關補助及申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有效引領圖書出版文化產業之發展走向、擘畫文化前景與紮根文化認同，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出版文化產業政策訂定國內外市場策展之目標及策略，並提供相關拓展及推廣行銷之協助，以鼓勵本土出版文化產業品牌之建立。","增訂":"第七條　為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主管機關應根據本法第四條所訂定之出版文化產業政策，擬定國內外市場策展或參展之目標及策略，並提供相關拓展及推廣行銷之協助。"},{"說明":"明定受主管機關補助之單位應依法執行相關計畫及業務。","增訂":"第八條　受本法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之，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n\n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n\n二、未依核定計畫使用經費。\n\n三、未依核定計畫核結或逾期尚未核結。\n\n四、重複申請補助。\n\n五、經主管機關考核而其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或有虛（浮）報等情事。\n\n六、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n\n七、補助參與國內外市場策展或參展活動，而未配合第七條訂定之策展或參展目標及策略。\n\n受補助單位如有前項情形，情節嚴重且拒不改善者，主管機關並得於核定次一年度對於各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停止受理本辦法所定有關經費補助之申請。"},{"說明":"目前公共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採購圖書時，常出現低價獲得圖書採購案之狀況，或要求廠商需提供創意加值等服務。在將價格壓低而得標之際，也壓縮業者的利潤空間，恐因價格過低，導致書商所提供的圖書良莠不齊或新書較少之情形。爰為健全圖書出版產業之秩序、提升圖書採購品質，政府機關、公立各級學校辦理圖書採購時，得依圖書定價採購。","增訂":"第九條　政府機關、國立及公立各級學校得依圖書定價辦理採購。"},{"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圖書銷售規範"},{"說明":"一、出版產業產值連年萎縮，據財政部「營利事業家數及銷售額」統計，2010年時台灣出版業銷售額為367億，近幾年已下滑至不到200億。因此，為保障圖書具備之特殊文化價值、多樣性、出版言論自由不受削價競爭影響，明定圖書得以定價銷售。圖書之定價銷售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限制：「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n\n二、明訂圖書定價銷售及折扣範圍，圖書之折扣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商議後定之，並視情況定期檢討辦理情形。","增訂":"第十條　為保障圖書文化價值，得依圖書標定之價格銷售。但基於推廣閱讀且不影響整體經濟之目的，得以低於著作權頁標定價格銷售。\n\n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說明":"一、二手書銷售行為與一般圖書銷售行為之性質有差異，因此二手書不適用本法第十條。\n\n二、銷售圖書給創作者或出版社員工之情況，有別於銷售給一般消費者之行為，係屬公司內部讓員工享有的福利制度，而創作者可用較低的折扣購書，則屬出版社和創作者之間的協議，故銷售給創作者或出版社員工出版品不適用本法第十條。\n\n三、破損或其他錯誤被標示為瑕疵品之圖書無法發揮一般圖書之完整功能，故瑕疵品不適用本法第十條。\n\n四、即將解散或歇業之出版發行者或經銷商為處理庫存，其餘存圖書可不適用本法第十條。\n\n五、個人或團體一次性地大量採購單一品項圖書，相較於單本銷售圖書之情況，可省去人事、圖書倉儲空間等成本，故針對單一之大宗採購，可提供較優惠之圖書折扣。\n\n六、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地區性、全國性與國際性之圖書日、圖書節、圖書會議等展覽之圖書銷售行為屬於短期性促銷行為活動，不至於破壞整體市場秩序，爰書展活動得放寬限制，讓參展業者亦可利用書展管道提升圖書之曝光度與銷售量。\n\n七、外國文字之圖書閱讀門檻高，也非本國出版發行產製，爰為有利於國人之多元語言學習，放寬外國文字圖書之限制。\n\n八、有鑑於電子書之閱讀型態與銷售樣態與紙本圖書不同，故不適用本法第十條。","增訂":"第十一條　銷售圖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第十條：\n\n一、二手書或圖書出版發行滿十八個月者，銷售滿十八個月之圖書，出版者有重新定價之權力。前述之二手書，為售出後折損、已拆封或有使用痕跡之圖書。\n\n二、銷售予圖書之創作者或出版者所僱用員工者。\n\n三、未售出之圖書，因破損或其他錯誤被標示為瑕疵品者。\n\n四、解散或歇業登記前三十日內處理餘存圖書者。\n\n五、針對個人或團體之大宗採購圖書提供一定限度內之折扣。\n\n六、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性、全國性與國際性之圖書日、圖書節、圖書會議和圖書展覽等事件活動提供一定限度內之折扣。\n\n七、外國文字之圖書。\n\n八、電子書。"},{"說明":"一、明定由出版或進口圖書者就所出版或代理之圖書進行定價，並標註出版年月日，以認定其出版發行時間。\n\n二、圖書銷售所包含附件不得另行標價分售。","增訂":"第十二條　出版圖書者應將出版銷售圖書之價格與出版年月日標示於著作權頁內，或以適當方式明確標示。\n\n銷售圖書之附件，均視為圖書整體之一部分，不得另訂標價銷售。"},{"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罰則與查核機制"},{"說明":"明定圖書定價銷售之查核事宜，由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十三條　圖書定價銷售查核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n\n前項圖書定價銷售之管理、查核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落實本法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實施圖書定價銷售之查核，受查核業者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對銷售圖書之業者實施圖書定價銷售查核，業者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說明":"參酌西班牙《閱讀、圖書暨圖書館法》第十七條及阿根廷《書刊活動之辯護法》第十條規定，規範違反本法之裁罰。","增訂":"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十條規定，銷售圖書價格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布之折扣比例。\n\n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銷售圖書未依定價，價格與出版年月日未標示於著作權頁內，或未以適當方式明確標示。\n\n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者。"},{"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考量實施圖書定價銷售將對現有出版文化產業之市場秩序產生重大影響，為讓相關業者能有足夠時間因應新法之實施，爰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給予主管機關及相關產業一定時間之緩衝。","增訂":"第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5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