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6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2/LCEWA01_1008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2/LCEWA01_1008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莊瑞雄","鍾佳濱","陳椒華","許智傑","湯蕙禎","蔡易餘","吳琪銘","陳培瑜","羅美玲","林昶佐","吳思瑤","張其祿","林為洲","江永昌","洪申翰","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15","last_time":"2023-12-19","meet_id":"院會-10-8-12","laws":["01290"],"mtime":"2024-01-18T13:22: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193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193","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鑒於落實安居樂的施政目標，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之態樣為必要政策，同時為鼓勵房東出租房屋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期以完善更加友善的租屋體系，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國民出生率持續降低以及扶幼比持續陡降等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為擴大政府扶持範圍，實際行動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減輕國人養育幼兒負擔，爰參考行政院核定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育有未成年子女即可符合補貼資格之意旨，將本條文第二項第三款「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3-11-21-修正:5","說明":"一、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並減輕家長育兒負擔，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其中友善生養的相關配套在住宅部分包含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優先承租社會住宅、優先享有住宅補貼等。\n\n二、另，為協助育有未成年子女者解決其居住問題，內政部提供包括住宅補貼、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住宅協助措施。\n\n三、鑑於國民出生率持續降低以及扶幼比持續陡降等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為擴大政府扶持範圍，實際行動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減輕國人養育幼兒負擔，爰參考行政院核定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育有未成年子女即可符合補貼資格之意旨，將本條文第二項第三款「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6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