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6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2/LCEWA01_10081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2/LCEWA01_10081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連署人":["吳秉叡","沈發惠","郭國文","吳玉琴","鍾佳濱","洪申翰","黃秀芳","范雲","陳瑩","蘇巧慧","陳靜敏","湯蕙禎","黃國書","張廖萬堅","莊競程","蔡培慧","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15","last_time":"2023-12-19","meet_id":"院會-10-8-12","laws":["01781"],"mtime":"2024-01-18T13:22: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195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195","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鑒於黃牛票影響民眾公平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機會，為維民眾權益，提升運動賽事公平可及性。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考量近年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風氣漸盛，有以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或取票憑證（以下簡稱票券）等亂象，對消費者權益產生衝擊。因此針對其票券之販售，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及保障消費者購買票券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並確保票券正常流通。又本項所定運動賽事或活動，例如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之運動賽事，包括職業運動賽事、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等，或與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活動。\n三、考量以透過購買票券並加價販售（包括意欲販售所為之陳列）或定價販售（例如取得公關票，另定價格販售）方式牟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真正以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為目的而購買票券之消費者之權益。為遏止該行為，維護一般民眾購買票券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針對票券加價販售、定價販售之行為應處以罰鍰。至於罰鍰之額度，係考量加價販售之不法所得，並參考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罰鍰倍率，故以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又如票券之券面已明確載有票面金額者，即以票面金額計算罰鍰；如票面金額不明確或為零元時，即按該票券之座位，對照所應販售之票面金額，作為「定價」計算罰鍰，例如公關票之座位係與原票面金額一千元之座位相等，即應以一千元之十倍至五十倍計算罰鍰，併予敘明。","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近年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風氣漸盛，有以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或取票憑證（以下簡稱票券）等亂象，對消費者權益產生衝擊。因此針對其票券之販售，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及保障消費者購買票券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並確保票券正常流通。又本項所定運動賽事或活動，例如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之運動賽事，包括職業運動賽事、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等，或與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活動。\n\n三、考量以透過購買票券並加價販售（包括意欲販售所為之陳列）或定價販售（例如取得公關票，另定價格販售）方式牟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真正以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為目的而購買票券之消費者之權益。為遏止該行為，維護一般民眾購買票券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針對票券加價販售、定價販售之行為應處以罰鍰。至於罰鍰之額度，係考量加價販售之不法所得，並參考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罰鍰倍率，故以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又如票券之券面已明確載有票面金額者，即以票面金額計算罰鍰；如票面金額不明確或為零元時，即按該票券之座位，對照所應販售之票面金額，作為「定價」計算罰鍰，例如公關票之座位係與原票面金額一千元之座位相等，即應以一千元之十倍至五十倍計算罰鍰，併予敘明。\n\n四、目前票券多透過網路平臺販售，為避免以蒐集他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買票券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等不正方式大量取得票券，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顯有惡性，有處以刑罰之必要，爰於第三項明定有是類行為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五、為嚇阻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行為，主管機關允應先行自行調查並加強取締，若非洽請警察機關予以協助無法續行取締時，方個案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以樽節使用警力。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違規事實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六、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以遏阻加價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行為，檢舉人之身分有予以保密之必要，且應有獎勵機制，提高檢舉誘因，爰於第五項明定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及受理舉發機關於因檢舉查獲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行為或訴訟程序中，均應對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並得酌予獎勵。\n\n七、主管機關對於第五項所定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對檢舉人之保密及獎勵機制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完備相關程序及機制，爰於第六項明定授權訂定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另有關管轄機關，原則係以運動賽事或活動之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管轄機關；如運動賽事或活動將於多個地方舉辦者，則以最先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管轄機關，相關規範將於本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予以明定，併予敘明。","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n\n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非警察機關協助不足以續行時，得個案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及受理舉發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n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6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