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69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2/LCEWA01_10081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2/LCEWA01_10081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連署人":["吳秉叡","沈發惠","郭國文","吳玉琴","鍾佳濱","陳瑩","洪申翰","黃秀芳","范雲","張廖萬堅","莊競程","黃國書","湯蕙禎","陳靜敏","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15","last_time":"2023-12-19","meet_id":"院會-10-8-12","laws":["01946"],"mtime":"2024-01-18T13:22: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19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196","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鑒於維護公安及勞安，允應加強工廠管理，促其依法從事生產，並配合申報相關資訊等作為。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工廠從事產（商）品生產，依工廠規模及產業性質儲放生產原料，其中可能為易燃或具危險性物質，是以本法規定相關管理、申報等義務。\n二、惟相關罰鍰規定偏低，相較於可能發生之危害，恐難提升風險管理之嚇阻效力，爰此修法提高罰鍰，以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0-05-04-全文修正:36","說明":"一、工廠從事產（商）品生產，依工廠規模及產業性質儲放生產原料，其中可能為易燃或具危險性物質，是以本法規定相關管理、申報等義務。\n\n二、惟相關罰鍰規定偏低，相較於可能發生之危害，恐難提升風險管理之嚇阻效力，爰此修法提高罰鍰，以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修正":"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69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