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6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2/LCEWA01_10081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2/LCEWA01_10081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連署人":["吳秉叡","吳玉琴","洪申翰","范雲","沈發惠","鍾佳濱","黃秀芳","郭國文","陳瑩","蔡適應","陳靜敏","湯蕙禎","黃國書","張廖萬堅","蔡培慧","莊競程","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15","last_time":"2023-12-19","meet_id":"院會-10-8-12","laws":["01178"],"mtime":"2024-01-18T13:22: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197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197","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鑒於維護公安及保障消防人員安全，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消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除為了解火災事故原因外，亦是未來避免重複發生類似事故，並提升救災經驗之重要步驟，相關人員允應配合，俾利資訊蒐集及彙整。是以，若積極抵制相關勘查等作為，應提高罰鍰以促其配合。\n二、近年重大消防公安意外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消防人員至火災現場時，常未能及時獲得完整版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工廠之管理權人可能對火災現場掌握不充分，甚或未及時指派專屬人員協助救災，以致災情無法儘速獲得控制，衍生更多傷亡。對上述資訊提供及管理權人協助救災，修法提高罰鍰以提升救災量能。","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23-05-30-修正:70","說明":"消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除為了解火災事故原因外，亦是未來避免重複發生類似事故，並提升救災經驗之重要步驟，相關人員允應配合，俾利資訊蒐集及彙整。是以，若積極抵制相關勘查等作為，應提高罰鍰以促其配合。","修正":"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61","說明":"近年重大消防公安意外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消防人員至火災現場時，常未能及時獲得完整版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工廠之管理權人可能對火災現場掌握不充分，甚或未及時指派專屬人員協助救災，以致災情無法儘速獲得控制，衍生更多傷亡。對上述資訊提供及管理權人協助救災，修法提高罰鍰以提升救災量能。","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6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