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6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2/LCEWA01_100812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2/LCEWA01_100812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黃世杰","賴品妤","游毓蘭","林文瑞","林思銘","賴香伶","羅美玲","李德維","吳斯懷","廖婉汝","林為洲","王美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15","last_time":"2023-12-19","meet_id":"院會-10-8-12","laws":["01235"],"mtime":"2024-01-18T13:22: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199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199","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鑑於現行離島建設條例隨著時空環境變遷，部分現行內容已無法充分回應離島發展需求，且鑒於離島地區特殊地方性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及平衡區域建設，爰修正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定義，若涉及土地區分變更者，區分為中央及地方層級，並針對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其開發之規劃及方式，由縣（市）政府另定之，以賦予彈性化之開發方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0-03-21-制定:3","說明":"因離島民生基礎建設對於當地經濟發展的必要性，應保障地方政府針對在地需求可提出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提升地方治理之效能，以利區域均衡發展。","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現行":"第七條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n\n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0-11-16-修正:7","說明":"現行條文「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容易定義為產業設施相關之投資計畫。故參考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或第四款「為配和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內容分別說明。","修正":"第七條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n\n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者，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屬縣（市）綜合發展計畫、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及縣（市）主管機關政策上推動或輔導之建設者，由縣（市）政府另定之。\n\n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及國家公園主要計畫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內字第二三○八八號函示：「凡都市計畫擴大、新定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第十，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又因區段徵收受限於公益性及必要性等，其作業期程即為冗長，影響離島建設計畫之推動，故建議離島地區應排除適用，授權由縣府另定之。","修正":"第七條之一　為配合離島施政計畫之落實，並改善居民生活品質，離島地區應適時擴大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n\n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其開發之規劃及方式，由縣（市）政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6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