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237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2/LCEWA01_10081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2/LCEWA01_10081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溫玉霞","賴士葆","王鴻薇","徐志榮","洪孟楷","曾銘宗","林思銘","吳怡玎","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林為洲","陳以信","李德維","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15","last_time":"2023-12-19","meet_id":"院會-10-8-12","laws":["02533"],"mtime":"2024-01-18T13:23: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21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216","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鑒於近期醫療暴力事件頻仍，頻傳醫事人員遭民眾攻擊、辱罵或脅迫，甚有醫事人員遭民眾持刀砍傷，再依衛福部107年至110年醫療機構遭遇妨礙執行醫療業務執行案統計年報顯示，每年平均有322件醫療暴力通報案件，顯見當前相關罰責過輕，難有效遏阻不肖人士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以致醫療暴力事件頻頻發生，為提供醫事人員安全無虞之執業環境，爰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或導致醫事人員有生命危險之相關罰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仍，頻傳醫事人員遭民眾攻擊、辱罵或脅迫，甚有醫事人員遭民眾持刀砍傷，再依衛福部107年至110年「醫療機構受有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統計年報」顯示，每年平均有322件醫療暴力通報案件，該類事件之發生，除打擊醫事人員士氣外，亦讓醫事人員時刻處於不安全之執業環境，使其無法安心執行醫療業務，實有必要修法，提高相關罰責，以期藉此降低醫療暴力事件之發生。\n二、此外，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以強迫、脅迫、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僅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該條文亦有規定相關刑事責任處罰，然醫療暴力事件頻仍，顯見該罰責過輕，難以有效遏阻醫療暴力事件發生。\n三、綜上所述，為提供醫事人員安全無虞之執業環境，爰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及導致醫事人員有生命危險之相關罰責。","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鑒於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仍，頻傳醫事人員遭民眾攻擊、辱罵或脅迫，甚有醫事人員遭民眾持刀砍傷，再依衛福部107年至110年「醫療機構受有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統計年報」顯示，每年平均有322件醫療暴力通報案件，該類事件之發生，除打擊醫事人員士氣外，亦讓醫事人員時刻處於不安全之執業環境，使其無法安心執行醫療業務，實有必要修法，提高相關罰責，以期藉此降低醫療暴力事件之發生，爰將第一項之罰鍰提高至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n\n二、修正第二項，針對毀損醫療設備以致他人有生命危險者，提高其罰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三、修正第三項，對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提高其刑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7110000/details"}